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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人设发〔2016〕473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江苏省级,创新创业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社厅联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人才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苏南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在集聚创新人才资源、打造人才高地的作用,进一步聚力人才政策创新,先行先试,厚植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苏南示范区)发展优势,现制定以下人才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保障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1.支持创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支持苏南五市分别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备案人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薪酬待遇、养老保险等配套制度。

        2.落实用人单位岗位管理自主权。苏南示范区内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岗位管理办法,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及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较低等级岗位可由单位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苏南示范区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科研院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核准后,高级岗位可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上限作适当提高。对因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没有设置或没有空缺的,可以低岗位高聘或超岗位聘用。

        3.加快行政许可改革试点。全面推行“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2项行政许可的“先照后证”改革。苏南五市各选择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试点。进一步放宽引进的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股权比例和注册资本金上的限制。

二、进一步畅通人才流动配置渠道,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

        4.放宽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引进条件。对苏南示范区内企事业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外籍人才,取消年龄限制,视外国人才类别,为其办理最高期限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5.允许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苏就业。放宽外国留学生在苏工作限制,允许硕士及以上的优秀毕业生直接在苏南示范区工作。

        6.支持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特殊人才。苏南示范区内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公开招聘,简化引进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平台载体建设,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

        7.打造品牌人才交流活动。定期在苏南示范区举办中国江苏海内外人才交流大会及“百名博士江苏行”、“台湾人才昆山行”等重大品牌活动。支持举办南京留交会、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无锡人才智力交流大会、万名硕博常州行、镇江人才创新创业博览会等地方特色品牌活动。围绕苏南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开展“千名专家进千企”活动。

        8.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在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苏南示范区全面推广。优先资助苏南示范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在苏州创建首家省博士后创投中心,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十三五”期间苏南示范区新增省示范博士后工作站20家,新设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80家。

        9.创新产业人才集聚载体建设。围绕南京软件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无锡物联网、苏州纳米、常州石墨烯、镇江船舶等主导产业发展,“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建设1家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10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十三五”期间在苏南示范区重点建成“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150家。

        10.加强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支持苏南示范区创建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全面推广建立技能大师产业创新园。新建一批省重点技师学院。开展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试点。支持苏州承办国际职业技能大赛、昆山承办海峡两岸职业技能竞赛。

四、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

        11.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工程系列建设、机械、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等4个专业正高职称评审权,下放卫生、社区卫生、护理副高职称评审权。选择创新能力强、人才密集度高的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自主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试点。

        12.改革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允许苏南五市自主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13.建立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工程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可对应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考核认定。引进国际先进职业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际职业资格认证试点。

五、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14.进一步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内部分配自主权。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自主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单位在进行内部分配时,重点向关键岗位、科研一线、成果突出的科技人员倾斜,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5.充分体现人才知识价值。对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高端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优秀科技人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其中,对通过特聘、兼职、课题攻关、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其薪酬待遇可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与其协议确定。

        16.允许科研人员实行兼职兼薪。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经单位同意,可到科技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咨询等兼职工作,并获取合理报酬。科技人员兼职按规定获取的报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17.推进落实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对按有关规定在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细化程序要求,以确保相关政策有效落实到位。

        18.进一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率先全面推行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在有条件的设区市试行建立特级技师制度、在岗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制度。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导企业按照技能等级合理确定技能人才薪酬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

六、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营造人才促发展、发展兴人才的良好环境

        19.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品牌人才公共服务窗口建设,建立苏南示范区一体化人才服务信息平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手续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人才居住证审核、国外学历认证、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系列服务。建立人社干部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对重点人才实施重点服务。积极参与人才公寓谋划建设。推行人才服务卡制度和服务专员制度,采用政府购买人才公共服务方式,探索实行重大引才交流活动服务外包。

        20.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骨干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鼓励新业态新产品发展,推动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加大对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新建6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育省级骨干企业70家。

        21.推进人才市场一体化进程。大力培育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十三五”期间新建4家省级人才市场,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加强人才市场区域合作,开通建立国家苏南示范区人才网,实现区域内市场供求信息互通共享。组织苏南五市组团赴外开展集中招才引智活动,形成引才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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