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管理,发挥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按照《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24号)有关要求,现印发《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管理,发挥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支撑作用,依据《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6〕2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科技创新载体,是指在示范区内面向国际前沿和苏南发展战略需求,围绕创新核心区能力提升,布局建设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培育项目。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示范区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纲要的布局;
(二)列入省政府与国家相关部委工作会商重点任务;
(三)已通过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专项论证或省政府已签署有关共建协议。
(四)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由省科技厅、财政厅按照“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确定。省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规划、可行性论证和实施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重大科技创新载体所在的国家级高新区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落实地方经费,协调解决载体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于每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
第五条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可作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省财政、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省拨经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投入的30%。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建立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省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省拨经费的,由省科技厅、财政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办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省产业研究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据《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5〕3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