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认真实施《苏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苏州市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行动计划》,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和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和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10年达到2.5%,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长,重点支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机构及高层次人才培育和引进、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和重要发明专利的转化、科技合作、风险投资引导、软件产业发展、国家和省自主创新项目配套、重大科技奖励等。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强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五)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优先奖励企业投入的自主创新项目。
(六)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七)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八)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九)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苏州分支机构对我市获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申请省财政按每年新增科技贷款余额1%的风险补贴。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完善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
(十)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一)鼓励我市企业扩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照海关认定的出口金额,每万美元财政补贴50元人民币。支持企业申报省出口产品技术改造贴息以及出口产品研发贴息等配套资金。
(十二)引导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可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所占比例可达到70%。
(十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60%;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十四)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项目和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项目的企业,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以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十一五”及中长期产业发展方向的市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本市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确认后给予一定金额的科研补助。
支持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在苏州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在苏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苏州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五)促进企业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科研补助。企业以产学研联合方式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按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进行配套。
(十六)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重大装备引进以及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在市重大科技专项中给予重点支持。
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国家和省颁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的项目。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
(十八)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高新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和整理。耕地占补可在高新园区所在区域范围内平衡,所在区域不能平衡的,通过易地开垦或有偿调剂解决。
对本市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十九)支持各类科技创业园的发展,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对认定为国家、省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科技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列入市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择优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服务能力的建设。
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在孵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对已建立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投入大型设备、扩充服务功能的,按新投入大型设备的投资额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公益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可投资参股。
(二十一)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100万元;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联办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享受相应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十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对面向苏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引领性和带动性强等的科学实验室进行支持,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省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可申请省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二十三)鼓励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各市、区要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国家火炬计划高科技产业基地的建设,对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省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并进行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根据市政府(苏府〔2005〕127号文件)相关规定,择优给予支持。
四、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
(二十四)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研发机构,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对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苏州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支持和鼓励在苏州的国(境)外研发机构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本地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以合作方式共同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五、发展科技服务业
(二十六)鼓励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含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含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以及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免征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证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对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资助,通过省认定的软件产品给予1万元资助;对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或CMM/CMMI等国际资质认证的认证费用给予50%的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软件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软件外包按照海关认定的金额,每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六、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投资
(二十八)支持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二十九)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各市、区均应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做大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规模,发挥政府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全市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三十一)优先发展新兴科技产业,编制新兴科技产业促进目录,对企业投资列入促进目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保障相关生产要素;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投入自主创新项目的初期发展阶段给予一定方式的扶持奖励。
(三十二)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我市科技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资产购并重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规费;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投入自主创新项目的进行扶持奖励。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上市成功后政府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十三)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到国外科技资源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创办独立研发机构,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成效的企业给予适当资助。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与境外研发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办项目,对具有一定规模和成效的我市投资企业给予适当资助。
(三十四)鼓励环保节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交易,交易所得经费用于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环保技术。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三十五)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三十六)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本市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十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九、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三十八)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除省财政承担50%补助外,其余由所在地市区财政给予支持。
设立优秀专利奖,对优秀发明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专利工作人员、企业专利管理人员、专利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给予一定资助。企业在专利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多次摊入成本。
(三十九)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由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企业或品牌被外商收购时,其所承担的由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无形资产,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收购方按评估价全额返还项目下达单位。
(四十)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申请并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免检产品或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不重复资助。
(四十一)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企业参与WTO/TP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十、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
(四十二)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市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家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引进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研发人员,酌情给予5至100万元的资助。各市、区优惠提供土地、减免各类费用,建造人才公寓,为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公寓。本市企业经批准可在企业用地内按相关比例要求建造专家公寓。
(四十三)实施苏州市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建立高层次创新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服务平台,每年资助500名我市紧缺专业高层次创新人才出国(境)培训,每年资助50名具有创新思想、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企业家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四十四)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四十五)科技贡献奖励。重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单位和个人。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我市科技工作者,给予配套奖励;对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市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并可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列入市人才重点培养对象。设立杰出科技人才市长特别奖(奖励100万元)。
对在引进创新载体、创新企业、创新人才和创新项目等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四十六)支持科学普及与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术团体开展学术研究,组织承办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大科普投入力度,到2010年财政对科普经费投入达到人均5元以上,并明显高于国家、省的要求。对国家级、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和星火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学生积极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制作等创新活动,对中小学生在创新活动中取得的成果给予奖励。
(四十七)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四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