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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级别:江苏省级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江苏省级,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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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研发,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 号)等有关要求,在对原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整合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研发资金,是指专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适用本办法。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

        第四条 省重点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  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 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三)  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专家轮换制度。

        (四)项目审定。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会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目清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  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二)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省科技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  实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由省科技厅核准后予以中止。

        (四)  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省重点研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内容。

        (一)  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领域重点加强产业前瞻性技术研发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抢占产业技术竞争制高点。

        (二)  现代农业领域重点加强农业优良品种和前瞻性技术创新,突破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引领和支撑现代农业发展。

        (三)  社会发展领域重点加强社会公益类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社会发展重大科技示范,提升科技惠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相关调剂需报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四条  差旅会议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第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十六条  省重点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八条  省重点研发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2013年6月5 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发布的《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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