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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星级评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科字〔2016〕67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昆山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众创空间
发文单位: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科技园区: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星级评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 年 9 月 22 日

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星级评定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山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改革与发展的推进意见》、《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考核和动态管理。区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年度统计、考核和动态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  考核管理对象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发布考核结果。

二  孵化器管理

        第四条  孵化器应按要求定期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五条  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有效的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工作,坚持“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

的孵化模式。

        第六条  孵化器应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定期评估制度;对连续两次未达评估标准的孵化器单位予以劝退。

        第七条  孵化器对符合《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对毕业企业规定要求的,统一颁发《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并提交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第八条  孵化器应提高在孵企业毕业率,及时办理毕业企业迁出孵化器相关手续,并积极对接辖区内加速器或产业园,协调企业安置,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做好延伸服务。

三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各级孵化器进行考核评价,每年评定一次,总分值为 100

分;每三年评定一次星级等次。市科技局结合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情况,制订和完善孵化器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 考核评估程序: 

        市科技局→书面通知区镇科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孵化器→孵化器根据《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参见附件)的要求准备材料→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对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考核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主管部门和各孵化器。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与不合格(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

100-90 分(含 90 分)为优秀(A),90-75分(含75 分)为良好(B),75-60 分(含60 分)为合格(C),60分以下为不合格(D)。 

        第十二条 星级等次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星级评定根据年度考核和专家现场考核评定,专家现场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连续三年考核平均分在

100-90 分(含 90 分)且现场考核优秀评定为五星级,90-75分(含75 分)且现场考核良好及以上为四星级,75-60 分(含 60 分)且现场考核合格及以上为三星级。 

        第十三条 孵化器考核结果奖惩办法:

        (一)    对考核评估优秀的孵化器,按在孵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及近三年内毕业企业上年度地方贡献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

        (二)对考核评估良好的孵化器,按在孵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及近三年内毕业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三)    对当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书面提出评估意见,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完成后进行复评,仍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享受补助。

        (四)    孵化器在参加考核评估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  鼓励孵化器将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扶持企业发展等方面。

四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资金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另行制定《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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