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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

​苏府〔2018〕63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独角兽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18〕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18~2022年)》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18~2022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和标志性产业,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聚焦省委“两聚一高”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城”,加快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着力推动一批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创新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形成以独角兽企业为代表的标志性产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树立创新创业新标杆。建立健全分层孵化体系,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到独角兽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发展的标杆型企业,形成苏州创新创业高峰。到2022年,全市纳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企业力争累计达到200家以上,力争培育形成15家左右独角兽企业。

        (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努力打造标志性产业。面向纳米技术应用、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集成电路(含化合物半导体)、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快速形成以独角兽企业群为代表的苏州标志性产业。

        (三)推动“四新经济”集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面向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文化旅游、大健康和交通出行等互联网+领域,大力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集聚成长,开拓新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打造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三、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为独角兽培育企业,主要是指具有强大的科技创新活力,代表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潜力成长为独角兽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苏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5年以内、估值一般在1亿美元左右,或成立5~8年、估值一般不低于3亿美元,或成立8年以上、估值一般不低于5亿美元;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未上市;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优选条件:所在行业属于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产业或新经济新模式;企业经营管理稳健;颠覆式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显著;未来爆发式成长的可能性大;优先培育瞪羚企业发展成长为独角兽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构建独角兽培育企业遴选发布机制。

        1.建立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精确锁定爆发式成长企业。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领域,制定独角兽培育企业遴选标准,精确锁定具有爆发式成长潜力的企业,建立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全面掌握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规律和趋势,明确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加快形成面向独角兽培育企业的遴选、孵化、加速等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2.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在建立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的基础上,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树立创新发展新典型,大力宣传创新创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新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二)构建创新引领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

        3.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开展颠覆式创新,推动新技术和新模式应用。对纳入独角兽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次年起,按照其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后补助,连续支持五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推动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承担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对新建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园区)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5.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突破性技术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对于具备重大原始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团队,优先纳入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重大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部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三)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6.集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进培育优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构筑天使投资基金、VC基金、PE基金等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鼓励引导金融资本向独角兽企业投资,以市场化、专业化的力量发掘和培育独角兽企业,为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爆发式成长营造良好的股权类募资环境。(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7.多渠道拓宽债权融资。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活动,鼓励平台机构向独角兽培育企业提供“首贷”资金。鼓励企业发行“双创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融资,对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对独角兽培育企业科技贷款利息支出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合作银行给独角兽培育企业发放“科贷通”贷款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8.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密切关注证监会、香港交易所等针对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动向,及时组织新政培训会,帮助企业及时、准确理解政策。对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的企业,启用“一企一策”专项协调机制。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的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9.完善担保融资服务。鼓励担保机构支持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在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的独角兽培育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业务(本段担保业务均指此口径),且费率不高于1.5%的,可按照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5%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构建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10.构建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独角兽培育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实力。对列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可优先列入知识产权相关计划培育,逐步提升行业领先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根据独角兽培育企业的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用地政策,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扎根苏州。推动独角兽培育企业整合行业资源,充分利用资本的力量推进独角兽培育企业快速成长为龙头企业。(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国土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1.上下联动共同培育独角兽企业。鼓励各市、区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独角兽培育相关政策,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独角兽培育政策体系。对各市、区出台的政策实行上下联动支持。(责任部门: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推进。充分发挥创新例会工作平台作用,定期研究独角兽培育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碰到的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

        (二)建立遴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独角兽培育企业库。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并建立企业发展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情况。

        (三)狠抓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全面落实入库企业相关支持政策。针对企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拿出政策举措。对政策落实及企业培育发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通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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