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昆山市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山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7日
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 年)》(昆委〔2018〕27 号)、《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鼓励科技成果项目转化
第三条 昆山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1.支持范围:
围绕光电、半导体、小核酸及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2. 支持方式:
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立项项目进行资助,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项目
1.支持范围:
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转型发展亟需解决的共性关键技术,有偿订制储备一批科技成果。支持我市企业根据自身技术需求,以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的方式,在境内高校院所寻求技术解决方案,并将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
2.支持方式:
(1)我市企业与境内高校院所签订合作意向的,给予2万元科技创新券支持,鼓励其开展技术对接活动,并按技术服务方的收款凭证兑现补贴。
(2)我市企业与境内高校院所签订合作协议的,按申报单位实际支付技术合同费用的 20%给予科技创新券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原则上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兑现。
(3)对于项目完成情况良好,且全额支付合同费用的,在项目到期后按技术合同费用的 1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昆山市国(境)外科技合作项目
1. 支持范围:
(1)重点国别科技合作。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全球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或地区,围绕我市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跨国联合研发或技术转移,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2)对台科技合作。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内资企业联合台湾岛内高校、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展前沿先导技术和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研发;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台资企业联合大陆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前沿先导技术和产业化应用关键技术研发。
(3)海外研发机构。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非资本来源地)以收并购或者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平台,直接利用境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
2. 支持方式:
(1)对重点国别科技合作、对台科技合作以一次性拨款的方式对立项项目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对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根据其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上年度海外研发投入的 20%进行补助,连续支持三年,每年最高 100万元。
第六条 昆山市科技创业天使项目
1.支持范围:
支持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具有创业激情,具备一定研发能力、掌握相关技术及知识产权,已在昆创业的科技企业(团队)实施创业项目。重点支持光电、半导体、小核酸及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项目。
2.支持方式:
(1)对在孵创业企业给予 5-10 万元的创业补助,用于团队的薪酬、租房等补贴。
(2)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企业 10-20 万元创业项目资助,用于创业项目的研发。
(3)对于实施成绩显著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
第三章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七条 科技服务补贴
1. 支持范围:
(1)服务内容包括:
①创业导师服务:创业导师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经孵化专业机构备案,且具有辅导初创型企业创业能力的专业人士。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专业运营机构以讲座、沙龙等形式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等集中辅导培训服务。
②成果(专利)管理服务:包括科技成果(专利)搜索、筛选、分析和科技成果(专利)预警分析及战略布局等服务。
③竞争情报分析服务:包括科技成果竞争态势分析和竞争对手的科技成果(专利)布局分析等服务。
④技术评价服务:包括科技成果(专利)价值分析、科技成果适配性评估和科技成果价值评价等服务。
⑤技术概念验证服务:包括成果转化原型设计与实现(含研发众包)、科技成果工程化验证、科技成果中间试验(中试开发)和科技成果验证服务咨询等服务。
⑥成果熟化服务:包括成果产业化应用开发、工业设计咨询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套技术解决方案等服务。
⑦技术转移服务:包括技术转移商务、法律谈判服务、技术转移投融资服务和技术成果发布及挂牌交易服务等。
⑧人才服务:包括企业家创新领导力培训、技术转移服务人员专项培训等服务。
⑨需求深度挖掘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顾问和企业创新能力诊断等服务。
⑩科技咨询服务:包括企业购买技术咨询、研发管理贯标、创新培训、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等。
⑪检验检测仪器共享服务:包括企事业单位将所管理的仪器设施加入昆山市级以上(含上海)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提供面向研发设计、产品试制过程中所需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
(2)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使用共享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质量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3)企业申报科技服务补贴时,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须经备案确认,具备相应的资格。
2. 支持方式:
对科技企业给予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额度的创新券,单次创新券补贴额度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50%。同一项服务已获市级财政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载体)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
瞄准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围绕一区(镇)一特色产业,具备特色明显、产业集聚、要素集中的各类科技园区和特色服务机构,突出技术性、开放性、公共性,在科技创新载体内实施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平台等方面建设项目,推进我市科技公共服务载体建设,有效提升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能力。
2.支持方式:
(1)单个项目根据项目新增投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创新券支持,按照完成情况分期予以兑现。
(2)订制服务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以创新券形式予以滚动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技术经纪人计划
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技术经纪人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另行发布)。
第四章 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第十条 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
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创新中心等各级各类研发机构。
2.支持方式: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苏州市级各类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500万元、50 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新认定的昆山市级研发机构采用属地备案制,由各区镇根据研发机构建设“五有”标准进行认定,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鼓励区镇财政对备案的昆山市级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3)对设立的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分别给予 100万元、10 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高水平研发平台培育项目
1.支持范围:
支持昆山市级各类企业实施高水平研发平台培育计划,加快推进包括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在内的昆山市级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
2.支持方式:
对新认定的昆山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 万元、10 万元、5万元的创新券支持。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
围绕光电、半导体、小核酸及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以及其它对产业转型升级及社会事业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共性关键技术,鼓励以知名科学家、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为核心,依托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知名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专业性、开放性等科技创新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
2.支持方式:
(1)对获得省、苏州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昆山市新型研发机构。
(2)对获得认定的昆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在认定当年给予所投设备原值 50%的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市科技局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 30%给予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考核不合格则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昆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校地共建单位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支持。
(3)上述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奖励
1.支持范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纳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支持方式:
(1)对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纳入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给予最高 20万元的培育奖励,其中,入库当年给予 5 万元奖励,出库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 15 万元培育后补助。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1. 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各区镇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各类科技合作载体,加快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促进区镇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发展。
(2)支持我市企业与大院大所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合作共建技术创新平台、联合实验室等。
2. 支持方式:
(1)对于我市各区镇与大院大所共建的科技合作载体,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在载体建设期结束后,根据运营绩效情况,择优给予各区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2)对在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知名科研机构、大院大所相关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等,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20%,在项目执行期内以分批拨款的形式予以最高 3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上级各类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联动支持
1.支持范围:
支持获得立项的国家、省级、苏州市级各类科技和知识产权项目。
2.支持方式:
(1)有明确联动支持规定的,按规定要求执行。
(2)无明确联动支持规定的,按上级拨款经费的 50%予以联动支持。
(3)上述项目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联动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联动支持。
第五章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
1.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 50 万元/件、20万元/件。
2.获得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杰出发明人,分别奖励 20万元/件、10万元/件、10万元/人。
3.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 8万元/家、3万元/家。
4.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分别奖励 50万元/家、20万元/家。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补贴
1.支持范围: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境)外专利。
2. 支持方式:依照企业缴纳官费和服务费的情况给予奖励: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1 万元;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奖励4 万元;取得授权证书后,每件奖励 6 万元。
(3)通过巴黎公约申请专利,取得授权证书后,每件奖励 3万元。
第十八条 专利维权补贴
1.支持范围: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胜诉或者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企事业单位。
2.支持方式:
按照纠纷案件中相关支出费用的 50%给予补贴。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或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查档费等合理支出。单一当事人当年度补贴最高50 万元。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范围:
支持在我市注册成立、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确认、具有线上线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开展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方式:
经运营平台备案登记完成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活动,按照实际成交额的 3%给予运营平台补贴,每年最高补贴500 万元。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活动包括:非关联交易的知识产权转让(转出昆山除外)、许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
第六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十条 科技保险补贴
1. 支持范围:
分为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和保险费补贴两类。
(1)科技保险风险补偿
①科技保险风险补偿指合作保险机构承担科技保险保单的赔付责任,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对已赔付的科技保险保单进行风险补偿。
②合作保险机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认定,在对投保的科技人才企业进行客观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科技保险保单的承保条件、承保费率给予优惠。
③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予以风险补偿的科技保险保单应经省科技厅和财政厅确认支持的科技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
④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瞪羚计划”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建有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省双创人才、姑苏人才和昆山双创人才等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2)科技保险费补贴
科技保险费补贴指补贴科技人才企业以及其他建有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投保专利执行保险、知识产权综合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所发生的保费支出。
2. 支持方式:
(1)科技保险风险补偿
①单笔保单合计补偿额原则上不超过保险机构单笔保单实际赔付金额的 50%,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省、地具体承担比例在三方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②符合条件的科技保险保单,由合作保险机构向市科技局提交备案申请。
(2)科技保险费补贴
科技保险费补贴根据申请的险种最高不超过科技保险费的 80%。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企业当年获得除市本级以外的科技保险费补贴的,按差额原则执行。具体补贴比例为:
①专利执行保险、知识产权综合保险: 保费补贴比例为 50%,企业首单保险最高可享受80%的补贴。
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 50%。
③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 40%。列入“昆科贷”项目的按“昆科贷”标准执行。
④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40%。
⑤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 30%。
⑥高新技术企业财产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 20%。
⑦其他险种保费补贴比例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在不违反保险监管规定下共同确定。
第七章 加大平台载体建设
第二十一条 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奖励
1.支持范围:
支持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各类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2.支持方式:
(1)对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新批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等创新载体,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批国家众创空间,给予 50万元奖励。
(2)对新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给予 80万元奖励,对新批省级众创空间,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八章 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具体内容参见《昆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九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按程序审定后统一在项目管理平台上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2.项目评审(论证)。项目评审(论证)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原则上进行网上评审,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3.项目立项。结合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清单和经费资助安排。对于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组织现场考察或项目答辩会。
4.项目下达。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项目和经费计划,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5.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30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项目为重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和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3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6.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确定的结束日期之后半年内完成。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专家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督管理
1.资金支出管理。根据预算编制,市财政局和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重大项目经费使用由银行等金融专业机构托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辅助明细账,对财政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大对项目科研团队及成员的激励力度。
2.资金结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3.资金监督管理。
(1)信用管理。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
(2)审计监督。对于重点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3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验收时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按规定的审计规范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其他一般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内审抽查,内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前置条件。
(3)绩效评估。财政、科技等部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1月 1 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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