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仪器平台)主要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服务、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等为对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集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开放共享,致力于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保持科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撑、为政府配置仪器设备资源提供决策依据,成为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服务的窗口。
第二条 为了加强仪器平台的实施管理,保证其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仪器平台分为主体层、信息层和保障层三个层面。主体层采用网络加节点的结构模式:网络是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网),节点是指若干专业测试服务中心;信息层是以仪器设备、专业人才等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形成的共享信息服务网;保障层由仪器设备维修、改造、调剂及试剂标样耗材配送等运行保障服务体系组成。
第四条 协作网入网机组所在单位、专业测试服务中心、运行保障服务中心均为仪器平台成员单位。
第五条 专业测试服务中心分为专业性、区域性、虚拟性三种类型。
第六条 仪器平台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由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协调管理。根据相关厅局推荐意见,理事会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质监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领导和处室负责人9~11人组成。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讨论仪器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江苏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条件服务部),负责仪器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1、 负责制定仪器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 审定“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3、 审定仪器平台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4、 审定仪器平台先进单位及协作共用先进机组表彰方案。
5、 负责筹集仪器平台建设经费,审定仪器平台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6、 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共同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7、 决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8、 指导监督理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2、负责协作网入网机组、专业测试服务中心、运行保障服务中心等仪器平台成员单位的组建和调整。
3、定期对仪器平台成员单位服务绩效、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结果发布,并提出奖惩方案。对入网机组重点评价有效机时、测试样品数、测试收入等。
4、组织、引导仪器平台成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培训、咨询、测试方法及标准的研究、仪器功能开发等活动。
5、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
6、负责仪器平台信息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7、做好仪器平台的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8、研究起草并不断完善仪器平台的有关管理文件,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报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9、受理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10、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组建仪器平台技术咨询机构—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经理事会办公室推荐、理事会决定,由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开发等方面的专家7~11人组成专家委员会,委托省科技厅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 审议仪器平台建设方案。
2、 审议仪器平台的管理办法、运行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文件。
3、 审议通过仪器平台成员单位运行绩效评价结果。
4、 对专业测试服务中心的建设等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5、 参与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 协作网与专业测试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协作网的组建:
省内公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满足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加入协作网:
1、单台仪器设备原值在50万以上或成套仪器设备在100万元以上;
2、50万以下、10万以上特殊用途的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须正常运行半年以上且运行故障率不高于10%(全年因故障停机时间不超过25天);
4、仪器设备有专门的使用人员(机组负责人)。鼓励非公共财政投入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仪器设备积极加入协作网。
第十四条 满足入网条件的仪器设备可随时申请加入协作网,理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在网上发布新入网机组的共享服务信息,当年加入协作网的机组不纳入当年度评价范围。
第十五条 专业性、区域性、虚拟性的专业测试服务中心,分别由申请单位、当地主管部门、仪器平台理事会根据科技发展需求和资源分布,结合区域经济特色,依托有一定基础的单位,组织新建或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申请专业测试服务中心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明确专业服务特色,以开展分析测试服务为主导业务。
2、具有固定的测试场所以及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的硬件配套设施,所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值总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拥有从事分析测试服务的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4、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提供的专业服务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并在本专业服务领域具有领先水平,要求2/3入网机组的开机时和测试样品数不低于同类仪器设备的平均值。
5、具有一定的对外咨询和培训能力。
6、具备开展测试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经相关部门认可取得对社会出具数据的资格,设备经检定合格,能保证测试服务的准确性、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7、制定了有利于提高员工对外服务工作积极性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8、开放性实验室优先。
9、设有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者优先。
第十七条 凡具备一定维修、调剂、升级改造、试剂耗材配送服务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组建仪器平台运行保障服务中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仪器平台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1、 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社会服务意识。
2、 遵守仪器平台管理办法,维护协作网和专业测试服务中心信誉。
3、 优先满足国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任务需要的前提下,必须向社会开放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 履行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优惠服务价格,妥善保管测试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保守用户技术及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5、 履行保护和管理仪器的职责,完善运行条件,建立、健全仪器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
6、 加强团结协作,积极支持和帮助仪器平台其他成员开展测试服务。
7、 接受社会评价,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仪器平台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纳入政府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参与运行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行绩效补贴支持。
2、优先接受仪器平台组织的各项技术培训和指导。
3、免费享受仪器平台的统一对外宣传。
4、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典型服务事例。
5、优先获得分析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仪器功能开发等项目的支持。
6、对仪器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仪器平台统一印制对外宣传手册,建立专业网站,宣传推介各入网机组、专业测试服务中心及运行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定期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仪器平台成员单位每季度需上报服务信息,同时上报支持重大科技计划、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典型服务事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办公室平时对仪器平台成员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采取定量计算、用户意见、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服务机时、服务水平、功能开发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外公布结果,并作为新购仪器联合评议的重要参考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价年度是指从上年度的10月初到本年度的9月底。
第二十五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长期闲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仪器拥有单位由于工作职能变化不能再从事测试任务的,理事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财政资助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调配建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财政拨款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根据《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条件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建立技术档案,及时投入正常运行并及时加入到协作网。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以运行绩效为核心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对所有仪器平台成员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根据年度综合评价分值,结合用户意见进行分类排队,公布评价结果并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仪器平台成员单位的评价分值为其所有入网机组的评价分值的综合平均值。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绩效,每年评选仪器平台先进单位及协作共用先进机组,并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仪器平台建设期内,根据评价结果对先进机组给予运行绩效补贴,并建议其所属单位配套运行绩效补贴额的50%~100%用于奖励先进机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建设期后,仪器平台成员单位纳入科技基础设施范围内进行正常评估。
第三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通报批评:
1、违反承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和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2、仪器操作或维修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差错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开放服务;
4、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专业测试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整改不达标的,可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仪器平台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