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在地区科技资源共享中的作用,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能力,根据《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依据“支持研发、先用后补”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办理的方式。
第三条 获得租赁补贴的仪器设施,必须用于本单位的研发创新活动,一年内不得租赁给第三方使用。
第四条 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仪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国内设备租赁服务企业参与入网,并签订合作协议;本细则补贴的仪器租赁行为需有大仪服务中心全程参与,完成后由大仪服务中心开具《仪器租赁备案确认书》。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仪器设备场所变更行为的租赁活动,固定时段等仪器设备使用权租赁的行为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六条 享受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的企业需为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
3.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已在大仪网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报流程:
1.网上填写《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申请表》,打印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苏州市自主创新广场研发公共服务窗口。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年度财务报表;
(3)租赁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租赁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5)仪器租赁备案确认书
(6)申请租赁补贴汇总表;
(7)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等。
2.大仪服务中心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等复核,合格后进入年度租赁补贴名单。
3.大仪服务中心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给相关申请单位。
第八条 每年根据申请补助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比例确定补助资金。租赁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30%的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同一单位租赁同一台仪器设施的行为,只补贴第一年的租赁费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申报以上租赁补贴的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追回补贴,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后30天起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