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在地区科技资源共享中的作用,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中小科技企业研发能力,根据《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依据“支持研发、先用后补”的原则,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办理的方式,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三条 享受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3.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已在大仪网注册登记。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主要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第五条 本细则所支持的是:企业共享使用已加入大仪网、非关联单位的仪器设施,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主要支持产业化前的研发活动。
第六条 本细则不支持的是:企业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质量检测、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第七条 每年根据申请补助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比例确定补助资金。企业使用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对超出10万元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申报流程
1.网上填写《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打印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苏州市自主创新广场研发公共服务窗口。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2)上年度财务报表;
(3)委托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付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等;
(5)申请补贴测试项目汇总表;
(6)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高企证书、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等。
2.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仪服务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大仪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查验。
3.大仪服务中心审核后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并报市科技局批准,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给相关申请单位。
第九条 如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核实,将追回补贴,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后30天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