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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苏科规〔2013〕7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在地区资源共享中的作用,提高仪器的利用率,调动入网单位开展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根据《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仪网共享服务绩效补贴依据“入网共享、先用后补”的原则,主要用于入网单位依托大仪网进行开放共享服务活动的补助。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仪器设施性能指标达到管理办法要求;

        (3)仪器设施运行正常且有专职人员能够提供对外服务;

        (4)仪器设施信息已加入大仪网并在网上发布。

        第四条  申报及评审

        1.申报单位网上填写《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在线打印纸质材料,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苏州市自主创新广场研发公共服务窗口。送审材料包括:

        (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

        (2)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3)检测服务协议书(合同)复印件;

        (4)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5)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等)。

        2.以公布的评分标准为基础,以申请单位为主体参加评分,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内直属机构(院系、实验室)经主体同意可单独参加服务绩效评估。

        3.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仪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并与大仪网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申请单位通过核查后方可参加补贴评审。

        4.大仪服务中心根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补贴比例及金额。

        第五条  年度单个入网单位服务绩效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为提高仪器共享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入网单位取得补贴后,用于服务人员的工作补贴可不低于补贴总金额的30%。

        第七条  如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后30天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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