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和《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共享,一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二是指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原值在2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较强,精度较高,国内较少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委托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仪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大仪网的规划建设、信息维护和运营保障;
2.受理并审查社会单位的入网申请;
3.负责对入网单位和服务人员的服务绩效进行统计评价;
4.负责相关补贴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及核算发放;
5.组织和引导入网单位和用户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6.负责大仪网的宣传和推广,加强与省大仪网及其他地区的仪器资源共享合作;
7.受理用户申请、咨询和投诉,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
8.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 成立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仪器设施管理、使用、维护、开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大仪服务中心推荐,市科技局选定聘任。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大仪网建设及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2.对入网单位和人员的服务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3.对相关补贴提出专家意见;
4.帮助中小科技企业制定和完善产品研发测试方案;
5.大仪服务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施入网与使用管理
第六条 以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仪服务中心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大仪服务中心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入网申请与审核程序:
1.由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填写《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入网申请表》,向大仪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大仪服务中心对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与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签订《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协议》。
第十条 入网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
2.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3.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
4.配合大仪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入网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大仪服务中心定期对入网仪器设施和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根据仪器资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选择一批技术水平先进、社会需求量大的仪器设施和服务能力强的机构重点推荐和组织入网。
第四章 绩效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绩效评估制度。大仪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入网单位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将作为共享服务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通过评估考核的入网单位,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入网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金额按相关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入网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大仪服务中心将对其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入网资格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1.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共享服务的;
4.仪器设施缺乏保养,频繁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其主要用途:
1.入网单位共享服务绩效补贴;
2.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
3.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
4.大仪网建设及运营经费;
5.大仪网相关技术交流、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受理均需通过大仪网进行,采用常年申报和受理,集中备案和办理的方式,结果将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具体流程和管理办法按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入网单位获得的补贴资金,可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奖励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参与共享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在大仪网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天起试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