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
现将《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5月6日
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就加强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工作站是由设站单位(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江苏省高校联合申请设立、共同建设,高校选派教师和研究生进驻,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平台。设站单位以省内单位为主。
第三条 积极鼓励研究生工作站合作双方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对设站单位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省市有关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建立研究生工作站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相互优先审批制度。
第二章 设站条件
第四条 设站主体为企业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企业至少为小型规模及以上企业,且年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以公益性服务为中心的企业组织可不受规模限制,但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信用情况良好,无违法行为。
2.具有县(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4.具有与高校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已联合承担县(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已有横向合作项目或合作成果。
5.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第五条 设站主体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研究生开展实践实训的良好环境和条件。具有开展社会调查、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功能的科学研究平台。
2.有一定数量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3.具有与高校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已联合承担过科研项目或有合作成果。
4.具有保证研究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学习及工作条件。
第六条 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含服务国家或省级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单位)。
2.具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及教师进站工作的相关制度与政策。
3.具有与设站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良好基础,与设站单位已有实质性科研合作或已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第七条 优先支持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具有省级及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基地等研发平台的单位与高校共建研究生工作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工作站由设站单位与高校联合申报。双方要加强对接交流,形成共建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申报时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申请表》。推荐申报材料须同时在设站单位和高校官方网站公示至少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站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经形式审查、信用审核、专家评议、审核批准、公示等环节后发文认定。每次认定有效期为4 年,有关高校按规范要求制作研究生工作站铜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设站单位职责
1.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保障工作站运行条件,包括科研设施、实践场地和运行经费等。
3.设站主体为企业的,应为进站的博士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 2000元、硕士生不低于每人每月 1000 元的在站生活补助;设站主体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进站的研究生提供一定数额的交通和通讯补助。
第十一条 高校职责
1.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与管理,积极组织研究生和教师进站,聘请设站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进站研究生兼职导师或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
2.支持进站教师为设站单位开展技术咨询与指导、员工培训等工作。
3.根据进站教师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认定,并给予适当补贴,把解决设站单位难题和做出的贡献作为教师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工作站职责
1. 建立双站长负责制。由设站单位指定负责人和高校进站牵头教师担任,共同负责研究生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制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按时、规范、准确报送研究生工作站基本数据年报及其他相关材料。
2. 开展课题研究,落实课题研究经费,制定工作计划,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3. 遴选进站研究生,对进站研究生进行管理与考评。
4. 对进站研究生做好安全教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进站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 组织进站时间较长的研究生参加设站单位相关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进站研究生规模较大的可组建临时党支部。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数据年报。每年7月10日之前,各研究生工作站向相关高校报送上一学年度(上年度7月至当年度6月)的基本数据(经济数据采用上年度年终结算数据),并抄送所在地县(市)科技局,由高校向省教育厅统一报送。年报数据作为研究生工作站期满验收的基础数据。连续两年未按时上报的予以撤销授牌。省教育厅等部门将对研究生工作站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并对各研究生工作站的非涉密主要数据,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期满验收。研究生工作站每次认定期满,须申请期满验收。
期满验收认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优秀的,授予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优秀工作站”),并自动进入下一轮认定有效期;验收合格的,重新获得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授牌,并进入下一轮认定有效期。验收不合格或未及时申请期满验收的,不再作为省级研究生工作站,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验收优秀标准:
1.进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条件优越,工作站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每年按时上报基本数据。
2.按时、足额发放进站研究生生活补贴。
3.进站研究生规模较大,4 年进站培养半年以上研究生总人数达20人以上。
4.设站双方形成紧密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合作课题经费充足,在联合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研究生工作站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对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突出,进站研究生就业质量高。
5.进站研究生的项目、论文、专利、标准、案例、政策建议等成果数量及水平突出,至少获得 1 项与研究生工作站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成果,或成果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验收合格标准:
1. 进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条件良好,工作站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每年按时上报基本数据。
2. 按时、足额发放进站研究生生活补贴。
3. 4 年进站培养半年以上研究生总人数不少于8人。
4. 工作站经费来源稳定,设站双方合作紧密,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共同开展研究,成效良好;工作站对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成效,联合培养研究生质量高。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评选。省教育厅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评选工作。示范基地由设站双方共同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教育厅等部门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议、实地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后发文认定,授予示范基地称号。
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1.近三年曾获评优秀研究生工作站。
2.为进站研究生工作、生活提供优越条件。研究生工作站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每年按时上报基本数据。
3.进站研究生规模大,近 4 年进站培养半年以上研究生总人数达30 人以上。
4.设站双方已形成紧密和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合作课题经费充足,在联合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高质量的产学研结合成果。
5.形成特色鲜明的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人才培养成效显著,职业岗位锻炼效果突出,就业竞争优势突出。
6.进站研究生的项目、论文、专利、标准、案例、政策建议等成果数量及水平突出,至少获得 1 项与工作站相关的国家级成果或 2 项以上省级成果,或成果产生重要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相关高校每年新增工作站认定数量、优秀工作站和示范基地入选数量等情况,予以一定的经费奖补。奖补经费由各高校统筹用于研究生工作站相关人员的科研补贴、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不得用于冲抵设站单位应予支持的费用。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设站的高校、企业申报国家试点任务,申报国家和省级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积极支持示范基地中设站主体为企业的申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8 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苏教研〔2013〕2 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绩效评价制度的通知》(苏教研〔2015〕3 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