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17〕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奖补工作,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院校合作奖补
(一)“昆山班”配套补助
1.对象条件
⑴职业院校与我市有相同专业需求的企业签订“昆山班”合作协议,每班学员不少于20人;
⑵学员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能证书);
⑶学员在市人社部门指定企业或协议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少于4个月。
2.补贴标准
按企业资助额1:1标准,给予职业院校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的配套补助。
3.申报材料
⑴《“昆山班”配套补助申请表》;
⑵“昆山班”合作协议书原件;
⑶《“昆山班”学员花名册》;
⑷学员在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累计不少于4个月的《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技能证书)复印件;
⑸企业资助“昆山班”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4. 操作办法
⑴开班报备:职业院校于开班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供《“昆山班”学员花名册》和办班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
⑵企业确认:企业提供学员《“昆山班”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
⑶申请补贴:职业院校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企业“冠名班”配套补助
1. 对象条件
⑴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冠名班”校企合作协议;
⑵每班学员不少于30名;
⑶学员在企业实习或就业时间,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少于5个月。
2.补贴标准
给予“冠名班”企业500元/人的配套补助。
3.申报材料
⑴《企业“冠名班”配套补助申请表》;
⑵“冠名班”合作协议书原件;
⑶《企业“冠名班”学员花名册》;
⑷学员来昆山实习或就业时间不少于5个月的《“冠名班”实习就业花名册》及考勤记录(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
4. 操作办法
⑴开班报备:企业于开班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供《“冠名班”学员花名册》和校企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
⑵申请补贴:由企业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班配套补助
1.对象条件
⑴按照人社部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班试点,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办班合作协议;
⑵每班学员不少于20名。
2.补贴标准
按每名学员每年5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申报材料
⑴《“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配套补助申请表》;
⑵“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办班合作协议书原件;
⑶《“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学员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4.操作办法
⑴开班报备:企业于开班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配套补助申请表》和办班合作协议书进行备案;
⑵申请补贴:企业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⑶发放条件:第一批补贴在学员第一年学习期满后发放,第二批补贴在学员两年学习期满后发放。同时,“企业新型学徒制”班学员培训合格,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现代学徒制”班学员需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业录用签订劳动合同。未达到要求的,第二批补贴将不再发放。
(四)职业院校师生境外培训合作配套补助
1.对象条件
⑴我市职业院校师生赴境外培训;
⑵境外职业教育专业教师常驻昆山参与合作办班。
2.补贴标准
⑴给予职业院校教师境外培训费用5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⑵给予职业院校学生境外培训学费50%的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⑶给予常驻昆山参与合作办班的境外职业教育专业教师补贴,按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工资部分)50%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⑷上述各类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三年。
3.申报材料
⑴申请境外培训补助的,需提供《境外培训补助申请表》、境外培训人员花名册、境外培训学费凭证复印件等;
⑵申请境外教师补助的,需提供《境外培训补助申请表》、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收入明细(工资部分)等。
4.操作办法
院校师生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载体建设奖补
(一)职业院校实训平台配套补助
1.对象条件
⑴职业院校建设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实训平台;
⑵民办职业院校围绕工业机器人、现代装备制造等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需求,建设支撑专业发展、装备设施先进、具有完整培训链的实训平台。
2.补贴标准
⑴按省财政资助(奖励)1:1的标准,给予我市职业院校产教深度融合实训平台建设配套资助(奖励);
⑵按民办职业院校实训平台当年设备投入金额1:1的标准给予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⑴《实训平台补助申请表》;
⑵省级批文或当年设备投入发票等复印件。
4.操作办法
⑴职业院校申请补贴,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⑵民办职业院校申请补贴,市人社、教育、科技、经信等部门联合认定资格,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配套补助
1.对象条件
⑴国家、省、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⑵昆山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
2.补助标准
⑴获批国家、省、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按上级奖金1:1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⑵建设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开展“名师带徒”、技术攻关活动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创办补贴;
⑶建立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年度考核制度,年度绩效考核成效显著的,3年管理周期内,每年给予1.5万元工作人员经费补贴。
3.申报材料
⑴申报国家、省、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配套补助的,需提供上级批准文件;
⑵申报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的,需提供《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报表》,申办报告、申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及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复印件。
4.操作办法
企业(个人)提供申报材料进行申请,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区镇公共实训基地配套补助
1.对象条件
职业院校、骨干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建设具有所在区镇产业特色公共实训基地的。
2.补助标准
⑴给予区镇公共实训基地一次性启动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运营成本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奖补;
⑵给予区镇公共实训基地启动前3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技能人才培养运营成本的5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奖补。
3.申报材料
《区镇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操作办法
区镇推荐,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职业培训(含鉴定)奖补
(一)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1.对象条件
我市企业具有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培训资源,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补贴标准
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初级工3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技师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⑵属于我市紧缺(急需)工种,并经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⑶企业当年培养评价高技能人才超过20人的,给予企业培训组织者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超过50人的,给予企业培训组织者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3.申报材料
⑴《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⑵《职业培训奖补(鉴定)申报表》;
⑶《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4.操作办法
⑴培训报备:企业提交《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报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备案;
⑵培训实施: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区镇劳动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进行指导、检查;
⑶鉴定考核:企业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
⑷申请奖补: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二)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1.对象条件
⑴我市企业职工或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机构(持有市人社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
⑵我市企业职工赴市外参加本企业急需工种培训的,需经所在区镇劳动部门备案同意,原则上,我市不能培训鉴定的,在苏州培训鉴定;苏州不能培训鉴定的,在省内培训鉴定。
2.补贴标准
⑴个人缴费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缴费培训补贴;
⑵个人免费(机构垫资)培训,按初级工5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机构垫资培训补贴;
⑶属于我市紧缺(急需)工种,并经培训鉴定(考核)合格的,按初级工8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3000元/人、技师4500元/人、高级技师6000元/人的标准补贴。
3.申报材料
⑴《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⑵《职业培训(鉴定)奖补申报表》;
⑶《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和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操作办法
⑴培训报备:培训机构实施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报备《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⑵鉴定考核:培训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鉴定并核发证书;
⑶申请奖补
①个人免费培训(机构垫资)的由培训机构根据申报要求申请培训奖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②个人缴费参加培训(含赴市外培训)的,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所在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③赴市外培训企业急需工种,可参照执行;
④我市职业院校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参照培训机构执行。
(三)技能鉴定奖补
1.条件和标准
⑴对本细则中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⑵我市中职学校在校生和高职院校在校生参加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包括其委托上级鉴定机构)组织的技能鉴定,分别取得中级及以上和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2.申报材料
⑴《职业培训(鉴定)奖补申报表》;
⑵《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和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3.操作办法
⑴技能鉴定奖补与培训奖补原则上同时申请,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⑵职业院校在校生技能鉴定奖补统一由学校代为申请。
(四)职业标准引进补助
1.对象条件
首次引进使用我市目前所没有的国际通行职业标准和台湾权威职业标准,培养紧缺(急需)工种高技能人才的单位。
2.补贴标准
⑴1人以上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的奖励;
⑵5人以上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引进单位1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引进国际通行职业标准奖补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操作办法
引进单位申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高技能人才奖补
(一)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
1.条件和标准
⑴我市企业引进国家和省级紧缺优秀高技能人才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企业10万元/人、5万元/人奖励;
⑵我市企业引进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并给予引进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
⑶职业院校采用校企合作形式为我市企业输送高技能毕业生,且毕业生在合作企业就业满6个月的,分别给予职业院校1000元/人和企业1000元/人的奖励;
⑷初次来我市企业就业满6个月的高技能人才(非校企合作形式),给予高技能人才个人1000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⑴《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申报表》;
⑵《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和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3.操作办法
⑴输送高技能毕业生的院校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申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⑵初次来我市企业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由录用企业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申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⑶引进国家和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企业向所在区镇劳动部门申报,区镇劳动部门受理并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二)技能竞赛补助
1.对象条件
⑴区镇(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青妇和重点企业开展各类技能竞赛;
⑵竞赛工种原则上应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且面向全市企业(含我市职业院校学生)开放报名。
2.补贴标准
⑴给予竞赛奖金和裁判等竞赛保障人员劳务成本100%的补贴;
⑵给予竞赛耗材等直接用于竞赛的非劳务成本50%的补贴;
以上两项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给予奖补;
⑶对成效明显的竞赛活动,给予组织者一次性奖励。报名参赛人数不足50人的,给予竞赛组织者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报名参赛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竞赛组织者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
⑴《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竞赛技术文件、竞赛试题、参赛人员和组织人员名单;
⑵《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操作办法
⑴竞赛报备:举办单位应于竞赛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供《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进行备案;
⑵补助申请:举办单位提交《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部门确定奖补金额,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各类补助原则上在《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和审核,每季度审批一次。各类申请需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逾期视同放弃。
2.各区镇劳动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和补助资金代发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培训指导、考核鉴定、补助资格(证书)核定等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力资源合作平台管理、申请受理和核定等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协调监督、资金报批、资金拨付等工作。
3.高技能人才引进和职业培训补助一年内不重复享受。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一人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补助。本市各类高技能人才项目资金就高发放,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4.申报人及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全额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5年内取消其技能人才政策申报资格。
5.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我市社会责任、文明素养提升等方面的义务。
6.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计划的意见》(昆政发〔2013〕60号)、《关于高技能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昆人社办〔2014〕8号)同时停止执行。
7.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2.《职业培训(鉴定)奖补申报表》
3.《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4.《高技能人才引进奖补申请表》
5.《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奖补花名册》
6.《职业技能鉴定奖补申请表》
7.《就业人员花名册》
8.《“昆山班”配套补助申请表》
9.《“昆山班”学员花名册》
10.《“昆山班”实习就业花名册》
11.《“冠名班”配套补助申请表》
12.《“冠名班”学员花名册》
13.《“冠名班”实习就业花名册》
14.《“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配套补助申请表》
15.《“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班学员花名册》
16.《境外培训补助申请表》
17.《实训平台补助申请表》
18.《昆山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报表》
19.《区镇公共实训基地申报表》
20.《引进国际通行职业标准奖补申报表》
21.《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请表》
22.《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 山 市 财 政 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