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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实施细则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昆政办发〔2017〕150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为更好地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我市相关加工贸易企业健康发展,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体现政府产业扶持导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保函业务风险补偿。为保障资金池依法、规范、高效运作和管理,在《办法》的基础上,对未提事项予以明确,对未尽事项予以补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名单筛选

        第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昆山海关负责拟定,仅对目录里的企业适用该优惠政策。各合作银行必须严格参照目录开展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将非目录内企业纳入资金池范围。

        第二条  目录每年集中调整两次,分别在每年的2月及8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根据需要议定时间并组织召集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对各区镇提供的推荐名单进行审定。书面通知资金池管理人对目录进行增补。

        第三条  对个别基本符合条件有保函业务需求但不在目录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由合作银行在进行资格审定后向资金池管理人递交申请,由资金池管理人对材料复核后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议审定。

        第四条  对目录中企业造成资金池代偿损失的情形,资金池管理人将直接取消该企业新增业务受理资格,待全部损失追回确认后,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核决定是否重新加入目录。


第二章 资金池运作方式

        第五条  资金池规模为5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出资,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资金池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池账户,实施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作、动态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资金池管理人在风险可控及流动性保证下对专户资金开展合规运作所产生的资金利息收益归属专户所有。

        第七条  各合作银行须是在昆中资银行,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业务开拓能力和风控水平,先行选择几家在综合条件及合作意向较为成熟的银行试点合作,后期将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全面铺开。

        第八  合作银行须制定配套的保函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该项业务。保函手续费应低于市场平均费率水平,不得高于保函发生额的2%/年,保函手续费一次性收取。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企业授信审批之后,在收到企业申请开立保函的全套资料完备情况下,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的受理。

        第九条  各合作银行首期将获得不低于500万元的资金池分配份额,在合作协议签署后的第一个自然季度受理的保函发生额不得低于资金池给予合作银行分配额度的2倍,合作协议签署后半年内不得低于分配额度的4倍,合作期满一年后不得低于分配额度的6倍,最高给予资金池分配额度10倍授信。对在时间节点临近后明显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合作银行,资金池管理人有权对其额度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由合作银行为企业出具保函时,企业须向银行存放不低于20%的保函总额度的金额作保证,此外银行可根据企业信用评估情况要求企业存放不高于40%的保证金,但高于20%保证金的保函业务占比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总体该类保函业务办理的30%。

        第十一条  保函期限为企业手册核销结案之日。单个企业单笔保函业务上限为1200万元,保函余额不超过2400万元。如突破以上限额需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须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合作银行不得变相提高出具保函的条件,对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担保条件。

        第十三条  资金池管理人将根据合作银行保函业务开展及坏账率情况会商合作银行,汇总整理相关内容,在工作例会上向领导小组递交申请,对上述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第三章   风险分担和代偿流程

        第十四条  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对于该保函业务共担风险,风险分摊比例为保函敞口部分实际损失的70%:30%。

        第十五条  资金池年度代偿额超过资金池与该合作银行分配份额的20%时,暂停与该合作银行的新增业务,但已受理的保函业务仍在资金池风险补偿范围内。

        第十六条  年度代偿总额合计超过资金池总额的40%,无条件终止与所有合作银行的合作。但已受理的保函业务仍在资金池风险补偿范围内。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目录内企业当年新增池内不良保函达5%,或3年累计不良保函达10%,暂停该银行新增业务。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在收到海关出具的应缴税金催缴通知后,先行垫付并开展追偿工作。在追偿期间,合作银行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笔授信业务是否尽职进行审查。申请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保函发放和管理情况、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用风险的资料;

        (四)合作银行“贷前、贷中、贷后”达到尽职免责条款的书面证明材料。

        如有涵盖以下5条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资金池不予代偿。

        (一)保函申请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二)保函申请时,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作为保函担保人的;

        (三)未落实开立保函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开立保函的;

        (四)银行在保函审批时未对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五)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属合作银行不尽职的情况。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代偿申请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材料下达资金池管理人,在保函垫款之日起1个月(不跨季)内将风险池承担的代偿款项(损失发生额)暂垫付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风险池代偿的损失由风险池管理人授权委托合作银行进行追偿,合作银行需按照保函合同约定的条款及相关法规对双方代偿损失进行追偿,未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不得擅自放弃追偿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追偿程序终止以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材料为准,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资金池管理人备案,核定双方最终损失承担金额。资金池代偿发生额及实际承担损失的差额部分在经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返还资金池账户。

        第二十二条  每一个合作年度因发生代偿而出现的资金池缺口,由资金池管理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请示,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补足。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审查委托企业,每月末向资金池管理人进行业务备案,资金池管理人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个季度末汇总撰写资金池运作情况执行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池到位二年内未到达相应规模的,领导小组授权资金管理人可与合作银行解除合作协议,并收回资金池资金。对合作银行违法违规或者过错造成的资金损失,资金池不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开立保函合同约定,保证保函使用符合要求,按规定支付手续费,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若存在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合作银行有权中止担保并追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生代偿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对于恶意逃废债务、骗取担保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将建立会商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支持对象、资金使用规模、使用效果、担保情况、风险代偿、追偿情况、资金池补足等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会商,对《办法》中部分非原则性条款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优化完善,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确保资金池良性运作。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每合作年度对资金池运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估。领导小组授权资金池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合作银行该保函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并作为相关考核依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池调整的重要依据。合作银行连续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优先配置财政激励。

        第二十七条  资金池管理人按照每年资金池实际到位金额的1%以内收取委托管理费用,用以覆盖资金池管理期间的人员成本、审计、法律咨询等各类费用。在资金到位正式运作满一年后,由资金池账户直接划转至资金管理人相关账户,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授权资金池管理人按照《办法》及上述细则要求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中未尽及未明事项,以该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限与《办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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