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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17〕5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9 月 8 日 


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 号),组织实施 “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各类高层次人才,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昆山市柔性引才计划” 是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 “昆山柔性引才计划”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 

        (一)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 年以上的国有、民营和国内资本控股的企业; 

        (二) 我市所属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卫生医疗、社会服务等事业单位。


二 引才标准 

        第五条 柔性引才标准

        海外高层次人才标准:根据《关于实施 “海鸥计划” 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97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 “海鸥计划” 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5〕68 号)规定标准确定人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参照本标准执行。

        国内高层次人才标准:

        1. 国际顶级知名奖项获得者: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总统科学奖)、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和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

        4. 中国科学院 “百人计划”、国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等优秀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亚太地区手工艺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宣部 “文化名家” 暨“四个一批” 人才工程入选者;  

        5. 国内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6. 拥有在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核心技术,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可进行产业化生产,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科技人才。

        7.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有 5 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金融机构、著名高校、科研机构中高层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管理人员。

        8. 我市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国内高层次人才。


三  引才支持

        第六条 资助标准:

        我市用人单位所付劳动报酬以年度累计,劳动报酬 3 万元以上,10 万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 15%资助;劳动报酬 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劳动报酬的 20%资助;劳动报酬 20万元以上的,按劳动报酬的 25%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引智项目及单个引进人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 50万元。


四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  申报我市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必须符合《关于实施 “海鸥计划” 加快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1〕97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 “海鸥计划” 柔性引进海外智力的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5〕68 号)规定的要求,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中明确的每年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在昆工作时间(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  申报我市柔性国内高层次人才资助,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中明确每年在昆工作时间不少于1 个月,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截止申报日须累计满 1个月。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 “海鸥计划” 由用人单位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初审通过后,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报昆山市人社局核实情况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局;

        (二)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区镇人才管理部门核实后初审通过后,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局。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

        1. 申报表及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证明材料包括引智对象护照及个人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引智单位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相关行业认证材料、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不领取劳动报酬的,单位还须提供出入境行程证明件复印件、引智说明、项目材料和在引智单位工作时间段和时间数。以上材料独立装印成册,一式3 份。

        2. 柔性引进海外智力项目论证及相关成果报告,独立装印成册一式 3份。

        以上相关表格可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进入申报页面后填写、打印。

        (二)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

        1.申报表及证明材料。《昆山市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申请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近5 年个人获得的专利、科研成果获奖、个人荣誉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近 5

年发表的论文、论著;相关行业认证材料及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证明材料(解款单、所得税完税证明等)。

        2. 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项目论证、相关成果和绩效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 3份。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柔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程序

        1. 初审。“海鸥计划”审核与评审工作每年 11 月集中进行。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和保障局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核实后,再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评审。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

“海鸥计划” 申报人选按照公开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

        3. 公示。资助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 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资助;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评审程序

        1. 申报初审。柔性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申报与评审工作每年与“海鸥计划” 于 11月同步集中进行。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镇人才管理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初审,核实后,再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专家评审。组建昆山市柔性引才评审专家库,由市人社局聘请相关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议(认为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对相关人员进行答辩),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3.综合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组成综合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建议,结合产业发展,确定资助对象及资助金额。

        4.审核立项。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正式拨付资助资金。

五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柔性引才资助资金在下一财政年度划拨至用人单位,用于柔性引进海内外人才薪酬补贴。柔性引才对象实施的工作项目系跨年度的,追溯最长不超过3 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终止柔性引才计划的,须在每年 12 月 31日前向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奖励)资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助(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

        2. 转移、截留或者挪用资助(奖励)资金的;

        3.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其中利用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已取得的资助(奖励)资金,还将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六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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