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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发〔2015〕189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贷款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昆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渠道,有效化解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难题,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昆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以下简称“小微创业贷”),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小微创业贷是由市财政局和商业银行出资发起、共同管理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融资基金(以下简称“小微创业融资基金”)作为增信手段,按照一定放大倍数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信贷投放,解决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融资服务。

        第三条  小微创业融资基金由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共同出资组成,首期基金总规模1.5亿元,合作期5年。小微创业融资基金设立光电新显示产业、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战略新兴产业3个子基金,每个子基金规模5000万元,最高按1:10放大,第一合作年度内每个子基金撬动2.5亿元小微创业创新企业融资,保持逐年递增,合作年度子基金最高目标投放余额5亿元,最高带动15亿元小微创业创新企业融资。

        第四条  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小微创业融资子基金每年保持额度5000万元,第一合作年度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按2:8的比例进行出资,第二年调整为4:6,第三年为6:4,第四年为8:2,第五年全部为市财政局出资,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出资按约定比例同步调整到位。市财政局列支出资,市国资办授权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控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立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账户资金接受专户管理,封闭运作。

        第五条  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创控公司委托合作银行在保障基金本金安全和满足基金风险代偿流动性前提下,对基金剩余资金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作,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合作期内,创控公司向市财政局上缴基金每年所得收益,市财政局调剂使用。基金收益部分可跨年度调剂使用。

        六条  小微创业贷单户融资额度,以法人名义申请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创业贷贷款业务综合成本严格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不收取任何担保费和融资手续费。

        第七条  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

        (一)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为符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方向、注册地在昆山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重点投向光电新显示、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二)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企业具体标准:“两无”为无抵押、无担保;“五有”为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有知识产权(专利)等。重点支持符合“两无五有”标准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

        (三)小微创业贷贷款投向目标企业实行跨部门名单制动态管理。由市转型办牵头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等向合作银行提供、推荐小微创业创新企业目录清单。

        (四)小微创业贷支持对象为合作银行现有存量客户的增量融资和现有小微企业存量客户以外的新增客户拓展融资,最大发挥小微创业融资基金的增信融资社会效应。

        第八条  小微创业贷审贷模式:

        (一)合作银行按照“两无五有”标准开展独立审贷。

        (二)采取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增信外,合作银行审核认为确需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的小微创业贷款,合作银行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合法有效担保,其中,追加担保措施的贷款,不超过小微创业贷全部贷款额度的30%。

        第九条  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小微创业贷款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由小微创业融资基金按违约金额的70%垫付;对垫付后收回的贷款,按上述比例返还基金;对违约超过9个月尚未收回的,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9:1风险共担比例清算。市财政局按实际风险代偿额补足年度小微创业融资基金额度。

        第十条  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合作期内,每一合作年度子基金风险代偿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基金当期及历年未使用额度累计滚入下一合作年度;基金当期及历年结余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全部承担。当子基金风险代偿总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则停办该合作银行小微创业贷新增业务。合作期内,子基金风险代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的办法增加财政风险代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加强对小微创业贷专业化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管理办法,设定业务专属客户标识,开展专职审批、专设流程、专业团队、专项规模、专门考核和专题宣传等;建立健全小微创业贷工作考核、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和不良贷款追偿机制,做到尽职免责,防范道德风险。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联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银监办对小微创业贷合作事宜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市国资办授权创控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业务项下上期贷款客户情况、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进行年度审核,以审定金额进行代偿,并作为考核依据。合作银行小微创业贷余额连续两年达不到年度目标的,市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终止与合作银行合作协议;连续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优先配置财政激励。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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