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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发改〔2018〕81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促进金融业发展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市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昆山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昆委〔2018〕27号)文件和《关于深化金融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等配套文件精神,加快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我市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全力支撑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对象

        在昆山注册设立并依法经营的注册法人金融机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

        二、鼓励政策

        1.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新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按照实收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对现有上述金融机构,上年度注册资本增资实缴部分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增资实缴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 对经省发改委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1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其增资后累计实际募集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享受落户奖励的,因项目投资导致资金规模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继续享受原有奖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以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自身或者其管理企业为享受补贴的主体。

        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地企业的投入。对上一年投资我市企业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等值人民币1000万(含)以上、3000万以下,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3000万(含)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家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多个本地企业的,合并投资金额计算。

        本条款所称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等)。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本政策适用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运营、托管地(即“三地”)应统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并接受主管部门备案监督管理。

        3.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本市新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实收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条款所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持牌专营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直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拥有独立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成本独立核算且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设立的专营机构。

        4. 对在本市新引进设立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款所称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是指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证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支公司)或单独设立并直属管辖的业务中心、运营中心、客服中心、研发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对符合以上1、2、3条款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分5年兑现落户奖励资金,每年兑现20%。享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迁离昆山,若提前迁离昆山,剩余奖励资金不再兑付。有市区两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参与出资的部分,按剔除市区两级财政或国资资金出资比例部分计算奖励。

        三、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相关申请材料;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5.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6.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项目投资的,还需提供项目投资明细,包括被投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协议,出资证明等材料;

        7.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条款和要求,组织所需的申报材料,经各区镇审核推荐,报送到市发改委。

        2.市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兑现企业名单。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人行、银监办、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险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进行会审。

        3.市发改委对会审通过的企业,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送市转型办复核。市发改委负责将通过复审的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转型办报市政府审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五、其它事项

        1.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数据的,取消奖励资格。

        2.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已享受的各类奖励,责令退回,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各区镇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区镇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该区镇财力中扣除。

        4.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原有促进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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