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昆山高层次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集聚高层次金融人才,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昆注册或设立的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准金融机构、交易场所、股权投资机构、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等从事金融相关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申报遴选过程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 “高端引领、择优资助、引育并举” 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金融人才主要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以及金融专业技术人才。
(一)金融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曾在中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排名前300名、国外知名金融机构总部任职,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或省级分支机构的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的人才;
2. 在国内外金融业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掌握金融核心竞争力,或其管理的机构或团队在昆设立法人金融机构,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主要管理人员;
3. 金融行业10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个人最近三个年度从事金融行业每年实际税前工资、薪金收入超过300万元。
(二)金融紧缺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曾在知名创投、股权投资机构(最新年度中国早期投资排名前30强,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排名前100名)担任过投资部总经理、融资部总经理、风险部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投资业绩优秀、参与过项目成功获得IPO、有项目退出经验,且在本市股权投融资机构任职的人才;
2. 拥有上交所、深交所董秘资格证或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曾在企业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在任期间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且在本市拟上市挂牌企业任职的人才;
3. 金融行业5年以上从业经验,且个人最近三个年度从事金融行业每年实际税前工资、薪金收入超过150万元。
(三)金融专业技术人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较强金融创新能力,做出重要创新和贡献,经济类、法律类、财务财会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海外归国人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位认证);
2. 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或特许财富管理师(CWM)或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国际金融理财师(CFP)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或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或保险精算师(FIA)或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等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
3. 在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或相关岗位,并在各自金融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业务及技术型人才。
第五条 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金融专业技术人才包含引进的人才和培育的人才。其中,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不含上级任命委派人员。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是指在本细则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1年内,从外地引进到昆山工作并与我市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培育的人才,是指在本细则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在我市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
第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关金融人才申报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紧缺人才时,机构投资总额的30%以上需投资于昆山本土企业。
第八条 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的金融人才必须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报遴选
第九条 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申报遴选一次。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须真实反映申报人情况,内容包括:
(一)《昆山市高层次金融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证照;
(三)劳动合同(协议);
(四)申报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荣誉等证明复印件;
(五)申报人在我市社保或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任职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报人在昆工作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认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市金融办向社会公众公布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申请: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先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所在区镇金融主管部门。
(三)初审:各区镇金融主管部门在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实个人纳税情况后,附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四)评审: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入选对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初选名单。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综合评价情况,由市金融办提出拟资助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外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重新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人数由市金融办在申报指南中确定公布。
第四章 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以下奖励扶持:
(一)金融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和100万元安家补贴;
(二)金融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和50万元安家补贴;
(三)金融专业技术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和10万元安家补贴。
第十四条 对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给予以下奖励扶持:
(一)金融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
(二)金融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
(三)金融专业技术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
第五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获评的各类金融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人才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对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奖励资助自评定当年起分5年等额拨付;安家补贴分5年发放,第一年拨付总额的40%,余额分4年等额拨付。
第十七条 受奖励扶持的对象在申请奖励扶持时存在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同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在受奖励扶持5年内,离开昆山的、在昆不再从事金融工作的、在金融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再继续享受奖励扶持,追缴奖励资助和安家补贴。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由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考核未通过的,停止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层次金融人才同时享受我市其他人才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和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