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 专项行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 专项行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昆山市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 专项行动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苏州市及我市 “两减六治三提升” 工作要求,确保全面完成减少落后化工产能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昆山市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 专项行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 “奖补资金” )是指依据各区镇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当年关停化工企业户数及关停化工企业原有职工人数、上缴税收、腾出土地等因素,分年度核定并拨付的市级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是2017—2018年有效开展 “减化” 工作的区镇。
二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奖补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信委主要职责
1. 依据区镇完成 “减化” 年度关停计划任务情况编制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
2. 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 配合财政局做好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
1. 会同经信委完成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2. 会同经信委审核综合奖补资金使用计划;
3. 会同经信委,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人社局主要职责
提供关停化工企业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第八条 国土局、环保局主要职责
1. 由国土局提供关停化工企业腾出土地情况;
2. 由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各区镇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腾出土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九条 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职责
提供关停化工企业前两年税金全额入库数。
三 关停标准和奖补标准
第十条 化工企业关停标准
化工生产企业关停工作必须做到 “五个到位” ,即:
1. 停产实施到位;
2. 企业现有化工生产设备、储存设施拆除到位;
3. 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或残留物等按要求处置清理到位;
4. 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到位;
5. 职工妥善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奖补标准
区镇奖补金额= 腾出土地奖补金额+分流参保员工人数奖补金额+企业地方贡献补偿金额+关停企业数奖补金额
1. 腾出土地奖补金额:化工企业实施关停,其资产由所在区(镇)管委会(政府)收购的,奖励区镇每亩30万元(不同时享受昆委〔2015〕28号文关于腾出空间相关政策)。
2. 分流参保员工人数奖补金额: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关停,职工平稳有序分流到位后,按人均2万元进行奖补。
3. 企业地方贡献补偿金额:按关停化工企业前两年对地方贡献综合考量计算,给予区镇一定的补偿。生产转带储存经营企业不纳入计算范围。
4. 关停企业数奖补金额:对按要求关停企业到位的区镇,每完成一家,奖补10万元。
四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对各区镇化工企业 “四个一批” 专项行动工作进程及企业关停情况、市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奖补资金由各区镇统筹用于 “减化” 工作相关支出:
1. 重点用于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
2. 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3.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开支和发放津补贴等。
五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