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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的通知

昆科字〔2018〕66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昆山市级,科技专项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科技园区、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9月17日


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昆委〔2018〕27号)、《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三条  昆山市生态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专项

        1. 支持范围:

        (1)生态农业科技专项。支持农业科技园区集成创新、农村科技服务载体建设和农业产业关键技术创新。

        (2)社会发展科技专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公共安全防控、应急反恐、疾病预防与人口健康和其他社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

        2. 支持方式:

        (1)对列入昆山市生态农业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每项10-30万元资助。

        (2)对列入昆山市社会发展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每项3-30万元资助。

        (3)20万元以上项目以分期拨款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条  昆山市软科学研究专项

        1. 支持范围:

        支持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等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选择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开展研究。

        2. 支持方式:

        对列入昆山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项目给予每项1-5万元资助,项目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  昆山市产业协同技术创新专项

        1. 支持范围:

        (1)支持创新联盟组织联盟骨干企业,加强前瞻性技术部署,实施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加快形成进入价值链中高端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2)支持产业龙头企业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的核心关键技术,整合上下游各方创新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快核心关键技术突破,形成原创性技术成果,引领产业创新发展。

        2. 支持方式:

        (1)采取“项目+课题”形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为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及项目的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创新联盟)的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每个项目可设置3-5个课题,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承担1个课题。

        (2)每项总经费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参与单位的经费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科技局同意后,分拨各参与单位。

        (3)项目经费以分期拨款的方式对立项项目进行资助。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和资金的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管理流程

        1. 项目申报。市科技局负责编制昆山市市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主体、时间、渠道和方式,在项目申报和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2. 项目评审(论证)。项目评审(论证)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实行专家咨询机制,原则上进行网上评审,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3. 项目立项。结合专家评审或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清单和经费资助安排。对于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度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市科技局组织现场考察或项目答辩会。

        4. 项目下达。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项目和经费计划,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

        5.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为重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和评估的结论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6.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确定的结束日期之后半年内完成。根据不同类型项目,采取专家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八条  资金监督管理

        1. 资金支出管理。根据预算编制,市财政局和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重大项目经费使用由银行等金融专业机构托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辅助明细账,对财政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加大对项目科研团队及成员的激励力度。

        2. 资金结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3. 资金监督管理。

        (1)信用管理。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

        (2)审计监督。对于重点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3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验收时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按规定的审计规范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其他一般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内审抽查,内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的前置条件。

        (3)绩效评估。财政、科技等部门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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