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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产业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现代物流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进一步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促进现代物流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对象

        在昆山注册设立并依法经营,从事交通运输、供应链管理、综合物流服务等业务的物流企业。

        二、鼓励政策

        1.鼓励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引导促进物流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加快发展壮大,对发展情况良好,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有较大增长的企业,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经评审后,给予一定奖励。

        2.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首超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超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超1亿元的,奖励40万元;首超2亿元的,奖励80万元;首超3亿元的,奖励120万元;首超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以上1、2项政策不同时享受。

        3.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当年评为国家AAA、AAAA和AAAA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已获奖励的A级企业取得更高级别认证的,采取补差奖励。

        4.鼓励物流企业提高营运能力。对物流企业新增专业化运输车辆(厢式车、集装箱车、冷藏车、罐式车、牵引车等)的,按车辆购置费用的5%进行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昆山市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运输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连续两个年度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完税凭证复印件和缴税汇总表;

        4.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和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服务业财务状况表;

        5.申报创建品牌的,提供获得A级认定的文件和证书;

        6.申报鼓励物流企业提高营运能力的,提供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1.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所需的申报材料,经各区镇审核推荐,报送到市发改委。

        2.市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拟扶持企业名单。市发改委组织经信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专家设立联合评审组,对拟扶持企业名单进行会审。根据审核意见,将评审合格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3.市发改委对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并送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复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批。

        4.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发改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五、其它事项

        1.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数据或项目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取消资助资格。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同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3.各区镇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积极做好辖区内企业申报、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因把关不严造成资金使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该区镇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市财政直接从该区镇财政中扣除。

        4.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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