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 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 和“三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推动融资担保行业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支小支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定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融资担保行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续优化行业结构,构建以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为龙头、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融资担保体系。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坚持专注主业、保本微利运营,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推动各类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企业,对其中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应优先提供担保增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等享受财税支持政策。
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三)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各市、县(市)通过新设、指定或重组等方式,2021年底前至少有1家政府出资为主、以支小支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中:设区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有条件的力争达到10亿元;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鼓励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支持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坚持“不新增、降规模”,逐步将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控制在20%以内,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力争通过3-5年努力,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
(四)充分发挥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作用。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应加快转型,发展成为职能定位明确、资本实力雄厚、支小支农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的龙头机构。支持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牵头构建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参股、控股、托管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方式,开展行业整合,推动市县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发展。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要深度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适当放宽合作机构准入条件,优化多层次风险分担、业务联动和政银担有效合作机制,逐步带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五)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协调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通过财政注资、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着力改变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不强、业务开展乏力、风险控制能力偏弱的现状,不断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发挥更积极作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增资奖励、风险分担、保费补贴等方式提供支持。
(六)引导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进一步调降再担保费率,逐步将合作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三、构建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
(七)优化风险分担机制。设立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每年不低于3亿元,并实行动态补偿。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优化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风险。其中: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20%,省级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含省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不高于30%。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设立本级代偿补偿资金,为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分险。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实现“先代偿、后分险”。
(八)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推动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总对总”合作,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并在授信额度、担保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提供更多优惠,免收或少收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加大与优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避免因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一刀切”。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整披露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并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九)提升担保服务质效。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分批接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挥平台获客引流优势,提高服务能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清理规范企业抵押登记、资产评估、过桥等附加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在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推动省、市、县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
(十一)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按照保本微利、可持续的原则,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其担保金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担保费补贴。
(十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释放更多担保资源。
(十三)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
(十四)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加强融资担保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接入征信系统、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措施,维护融资担保行业信用。依托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整合小微企业和涉农经营主体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资源,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运用信用数据提供便利。
五、优化监管考核机制
(十五)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调整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降低或者取消利润考核要求,增加服务成效考核内容,着重考核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以及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形成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
(十六)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有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制定细化全流程全岗位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容错纠错。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国有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
(十七)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各地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推动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持支小支农业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完善保前、保中、保后风险管理措施。财政部门会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四个不得”要求、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时整改,并适当提高对支小支农业务代偿损失的容忍度。坚持强监管与促发展并重,推动各级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机制,优化分类监管措施,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强监管人才培养,充实监管队伍,确保一线监管力量充足。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辖内融资担保行业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