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科创产业用地(Ma)项目资格准入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科创产业用地(Ma)项目资格准入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昆山市科创产业用地(Ma)项目资格准入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山市科创产业用地(Ma)管理办法(试行)》(昆委〔2019〕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创产业用地管理,提高引进科创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资格准入和履约监管,严控产业项目准入门槛,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与达产验收监管评估,防止产业用地地产化现象,有效落实新型产业项目,推进科创城市建设。
第三条 成立由市科创办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商务局、人才科创发展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科创产业用地项目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科创产业用地项目资格准入、履约监管事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科创产业用地(Ma)规划开发以加快新旧动能转化、提升区域科创水平为出发点,重点发展《昆山市科创产业发展目录》产业领域,力争集聚一批项目创新水平居国内领先,核心技术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科创产业用地(Ma)项目投产运营后要求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研发机构建有率90%以上,每10亩地建有1家省级以上研发平台(自用比例高的项目可酌情放宽)。
开发主体的准入认定分别为:
(一)新增Ma用地
1. 开发主体须按照项目地块科创产业规划开发;
2. 开发主体须参加科创产业用地项目评审,项目评审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评审结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项目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原则上通过评审,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最高不超过49%;
(2)项目得分在70—79分的,原则上通过评审,产业用房分割转让比例最高不超过40%;
(3)项目得分在70分以下的,原则上评审不通过。
3. 鼓励有产业平台运营经验、自持比例高的企业进行开发。
(二)“工改Ma” 用地
1. 开发主体为存量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联合开发、入股等方式引入新投资主体的视同自主开发;
2. 在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科创贡献、财政贡献、建设要求、能耗要求、环境要求、安全要求和招商运营服务能力等方面满足区镇制定的 “工改” 条件标准。“工改” 条件的最低标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亩均新增投资不低于400万元;
(2)亩均销售达到上年度昆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企业平均水平的120%;
(3)亩均税收贡献达到上年度昆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企业平均水平的120%;
各区镇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最低标准基础上设置各地区科创产业用地(Ma)项目 “工改” 条件标准。
3. 单宗科创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亩,符合下列条件的科创产业用地,面积可适当下调(最高不超过20%):
(1)属于鼓励区域,项目容积率达到2.5以上;
(2)亩均新增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亩均税收贡献不低于50万元;
(3)聚焦《昆山市科创产业发展目录》产业领域中的一至两个领域,建设专业科创园区。
第五条 科创产业用地入驻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企业符合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申报条件;
2. 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3. 企业具有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研发投入、研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从事产业领域属于昆山市科创产业发展目录,所在区镇特别推荐。
第六条 “可分割Ma” 项目科创产业用房受让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让方入选昆山市级及以上双创人才计划;
2. 受让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科创产业用地开发主体资格准入认定程序:
(一)新增Ma用地开发主体资格准入认定程序:
1. 区镇根据实施情况向市科创办申报评审项目,提交项目评审申请表、基本信息表和项目说明等相关材料;
2. 市科创办汇总项目情况后,将项目评审材料分发给科创产业用地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初审,成员单位明确提出项目符合性说明或初审意见,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进行上会评审;
3. 市科创办牵头组织科创产业用地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现场商定项目评审结果;
4. 市资源规划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组织开展土地出让及项目批报等工作;
5. 开发主体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工改Ma” 用地开发主体资格准入认定程序:
1. 科创产业用地的开发主体向所在区镇提交项目评审申请表、基本信息表和项目说明等相关材料,提出准入申请;
2. 区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开发主体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科创办;
3. 市科创办牵头组织科创产业用地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开发主体进行综合评估、审议;
4. 审议通过的开发主体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科创产业用地入驻企业资格准入认定程序:
1. 意向入驻企业通过开发主体向所在区镇提出准入申请;
2. 区镇审核通过后将企业信息汇总报市科技局备案;
3. 备案通过的入驻企业与开发主体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第九条 科创产业用地产业用房受让方资格准入认定程序:
1. 意向受让方通过开发主体向所在区镇提出准入申请;
2. 区镇对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市科技局;
3.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才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科创产业用地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
4. 审议通过的受让方与属地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十条 市科创办组织市科技局、资源规划局等主管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制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履约要求,产业发展履约要求及违约责任等。项目建设履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要求、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要求、建设周期等相关条款;产业发展履约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业导向、节能环保、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强度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市科创办会同属地政府对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按照约定条款对开发主体处以罚没履约保证金、延期办理分割转让、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需按相关约定条款缴纳违约金等措施。
第十二条 科创产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的具体规定由各区镇制定。达产验收的标准不得低于开发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人才科创发展服务中心不定期对科创产业用地入驻企业进行抽查,核实入驻企业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各区镇应当将其监管的科创产业用地(Ma)项目的运营情况、达产情况整理成书面的报告文件,定期报市科创办和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3年。由昆山市科创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2. 项目评审申请表
3. 昆山市评审项目基本信息表(区镇汇总表)
4. 评审项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