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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0〕15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疫情稳企政策,昆山市级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银保监组制定了《昆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昆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第一条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银行机构要对中小微企业增加临时、额外的流动性支持

        第二条 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不下降,金融监管部门按季统计、考核、通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对余额同比下降的银行机构进行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第三条 法人银行机构可通过 “先贷后借” 模式申请使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加大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二、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第四条 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等手段,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金融监管部门按月监测各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对利率上升的银行机构进行诫勉约谈,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第五条 银行机构对 “三必需一重要” 中小企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领域,以市工信局名单为准)提供让利支持,原则上对这类企业的存量贷款续贷利率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第六条 各银行机构建立快速审批、续贷的工作机制和流程,鼓励银行单列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对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续贷,降低企业成本。疫情期间,各银行机构信贷计划和利率水平定期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银行机构要对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排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类施策予以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主动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罚息、征信保护等措施予以支持。

        三、发挥国家地方金融统筹调节作用

        第八条 积极对接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专项项目贷款在我市落地实施。对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名单的重点防疫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下浮30%以上;对列入市级重点名单内的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基准利率。

        第九条 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作用。昆山农商行、鹿城村镇银行合计落实2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同时设立专项贴息制度让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

        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第十条 强化昆山 “金融超市” 平台功能,推动银行机构开展 “不见面” 服务。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顾问服务,开辟快速审批通道,设立专项信贷支持额度,加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发挥综合风险池作用,扩大企业受惠面。用好 “转贷资金池” 等产品,推出 “昆台融” “昆贸贷” 等针对台资、外贸型企业的产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第十二条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经所在地区镇、相关部门确认后,优先纳入金融超市、综合风险池等政策性融资工具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申请我市国有担保公司贷款担保服务时,符合条件的给予降低50%的担保费率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对重点企业、上市公司的监测、分析、预警、协调、处置,及时帮助因疫情产生困难的重点企业化解风险,稳定生产运行,特别重大的可 “一事一议” 。

        五、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疫情防控跨境贸易融资便利化。简化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流程与材料。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企业可按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办理。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与外汇局昆山支局沟通,事后再补办相关报备手续。

        第十五条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银行在 “展业三原则” 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六、建立政策保障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工信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等相关部门积极帮助我市企业纳入国家部委重点防疫企业名单和市级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银保监组等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相关金融机构每周上报防疫金融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贷款利率、续贷金额、担保余额等数据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定期督查,并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镇联合成立金融服务顾问工作组,建立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 “百行千人进万企” 等专项活动,深入推进金融服务顾问工作。

        第十八条 防疫期间,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各银行机构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掌握企业融资需求,开展线上咨询、线上审批、线上服务,确保防疫时期金融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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