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专门作出的法规性决定,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决定》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要认真学习宣传、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决议》各项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坚定落实中央、省、苏州和昆山市委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以更严要求、更硬措施、更实作风,依法科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应急处置措施。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疫情排查、隔离观察、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集中收治隔离等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提升疫情处置能力。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的统筹力度,优先保障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需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广大基层干部、社区工作者、警务辅助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津贴、补贴。
各区镇、各城市管理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企业、村(社区)工作职责,严格落实重点人员隔离留观等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区镇要认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采取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不见面审批”优势,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证照快递等方式,在线办理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业务。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
五、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若干意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扰乱医疗秩序、隐瞒谎报疫情、制售伪劣防护产品、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监察委员会要加强监督检查,从快从严调查处置,推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六、市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充分发挥人大优势,深入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决定》《决议》实施情况监督,支持各级各部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协同做好疫情企稳后的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各项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立足自身岗位优势,带头落实防控措施,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疫情防控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长三角区域周边区域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全市上下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始终保持高度重视、高度警惕、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始终保持细而又细、严而又严、实而又实的工作作风,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定必胜信念,坚守防控阵地,坚持履职尽责,众志成城、攻坚克难、万众一心、同舟共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昆山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