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实施主体
市属国有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
二、减免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的厂房、商铺、写字楼、场地等自有经营性房产,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遇到困难的非国有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减免方式
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由资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
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尚未全部缴纳,且尚未缴纳部分能覆盖减免金额的,从后期租金中扣除相应减免金额。
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已全部缴纳的,或虽然尚未全部缴纳,但尚未缴纳部分不能覆盖减免金额的,经相关各方协商后,可顺延相应租赁期或按减免金额退回承租方。
存在间接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四、办理流程
摸底。市属国有企业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等。
受理。各市属国有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审批。各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对提出申请但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产生纠纷。
报备。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对租金减免情况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五、其他事项
办理过程中,各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制度、流程,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策性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各相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