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产用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4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影响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举措》(昆政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聚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问题,帮助企业有效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我市重点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照在岗参保职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同一参保职工不可重复申请享受,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先行兑现。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开辟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政策绿色通道,劳务派遣企业经书面承诺,可不提供相关补贴资金归属协议等材料。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三、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保费。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待上级部门明确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 “防疫” 项目制培训。我市 “三必需、一重要”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企业内培养评价备案企业、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市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组织本单位参保职工开展 “防疫” 项目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五、支持就业创业项目培训。按照《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外来劳动者等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获证的,给予获证补贴和鉴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参加培训并获证的,同时给予培训生活费补贴;我市户籍城乡劳动者、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高校在校生参加政府创业培训并获证的,给予培训补贴。
六、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符合《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昆政发〔2020〕3号)第12条的认定对象,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各级项目、平台、称号等的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安排,对申报并获得2020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在其应享受政策补助额的基础上,增加20%的奖励。
七、放宽综合工时审批。支持受疫情影响大、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调剂使用本企业员工年度内的休息日。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员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八、开通复工返岗专列(车)。开辟复工返工运输绿色通道,打通我市人力资源主要来源地交通线路,发布采集专列(车)运行车次、站点等相关信息,方便企业员工有序安全返昆到岗。
九、支持用工余缺调剂。鼓励暂未复工的服务业企业利用 “人力资源调剂平台” ,以短期借用、服务外包等形式为我市制造业企业提供劳动力。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3月10日,对提供员工支持的服务业企业,按300元/人标准给予服务业企业补贴。
十、满足规模用工需求。支持省市级诚信(骨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优质会员单位优先备案复工,与省内外劳务合作基地、产教融合院校深度合作,阶梯式开展人力资源储备。对输入劳动力达到1000人以上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用工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扩大职介补贴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劳动者到我市重点龙头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推动银行机构给予企业抗疫专项优惠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降低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5%—10%。
本政策在疫情防控期内有效(具体实施期限明确的除外)。中央、省、苏州后续出台相关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具体政策口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