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苏州市委市政府和昆山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信用发〔20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的通知》(苏信用办〔2020〕1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精准有效信用管理,全力助推疫情防控工作
(一)强化市场经营秩序信用管理。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领域制假售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正当竞争以及借疫情发布虚假广告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归集和报送,提高失信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局)
(二)强化价格管理领域信用管理。在信用昆山网站上开设防疫物资价格承诺专栏,鼓励企业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信用承诺,守信践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加大价格失信惩戒力度,对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中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垄断经营、趁火打劫等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管理。引导市场主体强化承诺意识、责任意识,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未按照要求复工复产的,要强化整改,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管理、未采取消杀措施保证复工后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强化民生服务保障信用管理。助力各类民生企业、便利店、作坊等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安全生产,强化水电油气、通信、寄递物流、外卖餐饮等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切实保障民生公共产品安全保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水务集团、供电公司、住建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邮政公司、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医疗服务秩序信用管理。保障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大对伤医扰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惩戒力度。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个人,按照《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公安局、人民法院)
二、坚持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助力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六)审慎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的举措,增强对企业信用关爱。对企业和个人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违约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上报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采取便利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等有关单位)
(七)探索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和个人延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不影响个人社保记录、信用记录和待遇享受。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按规定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八)加大严重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如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制造传播谣言、阻挠或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因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和自然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及时落实国家推送的失信案例线索,切实做好相关失信案例核查工作。推进嘉昆太疫情防控失信人员信息共享,推动区域范围内相关部门、单位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采取信用联合激励举措,有效凝聚疫情防控正能量
(九)鼓励疫情防控担当作为。树立疫情防控诚信典型,凝聚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且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或资金等行为的个人和集体,纳入守信行为记录;对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在全产业链复工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行为记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卫健委、民政局、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
(十)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作用,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措施。对守信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 “绿色通道”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各类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和便利措施。对积极围绕预防、诊断、治疗开展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纳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激励,在登记事项变更及相关业务办理中享受绿色通道,在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中予以优先,在各类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推荐。驰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在就读下一学段时,享受一次性入学照顾政策。在本市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优先安排;在本市录取普通高中的,可选择与所录取学校相同星级的其它学校就读;在本市就读中职专业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将我市驰援湖北的医务人员和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卫生工作人员列为红名单,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等有关单位)
(十一)创新金融信贷支持方式。鼓励银行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金融超市线上贷款、远程金融顾问等形式加强对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银税贷等 “信易贷” 系列产品应用,增加信用贷款支持。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尤其是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以及省、苏州市两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信贷优惠支持。鼓励银行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科技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十二)大力支持企业增信防疫。及时调整2020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向疫情防控倾斜。鼓励相关机构对信用状况较好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通过风险补偿、担保、再贷款等方式,为企业赋能加力,共度疫情难关。(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等有关单位)
四、开通信用服务 “绿色通道” ,落实落地惠民便企措施
(十三)加强企业信用服务工作。扎实推进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工作在各领域的落实和运用,为复工复产企业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信用应用场景建设,对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涉及疫情影响的企业,积极贯彻落实省、市级惠企便企措施。(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四)开辟信用修复线上通道。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通过信用昆山网站为企业提供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在线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服务。完善在线信用修复培训专栏,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免费信用修复培训服务。(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有关单位)
(十五)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一企一策,支持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已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凭市工信局、商务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法院申请修复。法院受理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恢复企业信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修复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充分发挥税务 “快速办” 信用工作机制,对防疫重点企业,加快信用补评、信用复评、信用修复办理流程,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人民法院、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
(十六)推行不见面信用服务。拓宽业务办理渠道,全面保障信用报告查询需求。引导企业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信用信息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加快推出客户网银征信报告服务。在信用昆山网站宣传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相关知识,方便企业及时了解国家、省和市信用管理最新政策和行业动态。抓紧开通企业网上贯标示范申报平台,并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线上辅导和培训。主动应对疫情影响,积极转变服务理念,及早谋划年内信用修复培训、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信用知识竞赛活动、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工作,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工信局、人民银行昆山市支行、交发集团)
五、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体系,营造疫情防控良好信用环境
(十七)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成员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信息归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七天双公示等工作,确保数据归集按时保质。将昆山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将省、市级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领域行政奖励信息作为守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相关奖惩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级推至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八)高度重视城市信用监测。重点落实好各行业各领域信用监管,防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有影响的失信事件。按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要求,及时上传疫情防控有关信用信息、奖惩案例和工作成效,查缺补漏、积极作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信用工作,确保我市城市信用监测工作排名,整体提高全市信用水平,营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及时通过信用昆山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相关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方便企业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加强抗击疫情和防疫知识宣传,帮助企业树立信心,共克时艰。多渠道选树疫情防控期间诚信典型,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大力推介,给予联合激励,营造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突出报道防疫先进事迹,注重挖掘诚实守信先进企业和个人,集中曝光违法失信事件。(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省、苏州市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市有关部门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