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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昆政办发〔2020〕29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昆山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方式:奖励,其他
支持产业:众创空间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业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的实施方案》(昆办发〔2018〕104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大力度推进人才科创项目引进培育,构建良好创新生态,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及由本地企事业单位在国内注册成立,能为我市持续引进孵化项目的各类公办民营、民办民营异地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国内外知名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来昆建设孵化器,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运营管理团队,按 “一事一议” 给予支持。各区镇根据孵化器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鼓励传统工业区向科创产业园转型,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孵化器的,按照《昆山市科创产业用地(Ma)管理办法(试行)》(昆委〔2019〕30号)及相关细则执行。

        (三)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来昆建设孵化器,促进科研成果在昆转化。设立昆山市孵化器技术攻关专项资金,为在孵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提供技术交易额20%的经费补贴,最高100万元。

        (四)鼓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创业导师等服务,对购买公共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年度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50%。

        (五)鼓励各类孵化器在我市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相关专业交流活动,推动一批产业化前景好的项目在昆落地。经认定,单个活动最高补贴20万元,同一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100万元。

        (六)鼓励孵化器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各级各类双创人才计划的,参照《昆山市社会化招才引智激励实施细则(试行)》(昆委人才办〔2017〕3号)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人才落户奖励。

        (七)支持孵化器提升创新服务水平,孵化器内每新增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入孵企业年受理发明专利总数满20件的,对该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5万元,每新增5件递增1万元,每个孵化器年度专利奖励最高20万元。

        (八)从孵化器毕业后在我市实际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毕业前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九)从孵化器毕业后在我市达到苏州瞪羚计划入库企业、苏州高成长创新型培育企业标准或成功上市(挂牌)的,给予该企业毕业前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毕业5年内达到苏州瞪羚计划入库企业标准的按每家15万元给予奖励,毕业后达到苏州高成长创新型培育企业标准的按每家30万元给予奖励,毕业后成功上市(挂牌)的按每家50万元给予奖励。

        (十)鼓励本地企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孵化器,根据其异地孵化绩效(具体标准另行制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本地单位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贴。符合(一)—(九)政策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由市科技局对昆山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组织孵化器政策申报。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向市科技局申请相应政策支持,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形成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三)下达孵化器财政资助。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将建议名单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四、其他事项

        (一)所涉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孵化器扶持资金的孵化器、企业、金融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追回骗取的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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