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科技创新技术经纪服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科技创新技术经纪服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科技创新技术经纪服务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打造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进一步推进祖冲之自主可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促进昆山市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激发产学研合作市场化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昆委〔2018〕4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技术经纪人是指在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昆山市范围内注册,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具有科技服务、技术转移等相关业务的机构。
技术经纪活动是指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代理的行为。
第二章 技术经纪活动奖励
第三条 技术经纪人挖掘的本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技术需求方盖章认可,在祖冲之攻关在线平台录入、审核且发布后,按每条600元给予补贴。对于多个技术经纪人提交同一需求的,按首次提交的为准。
第四条 对于我市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企业技术需求,派技术经纪人赴境外开展技术对接活动,或邀请境外专家来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的,根据境外往返交通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第五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意向的,经意向合作双方盖章认可,按照每个意向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额度最高10万元。
第六条 技术经纪人促成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合作、技术转让等协议的,每个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
第七条 每年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排摸需求数、邀请专家数、举办对接场次、促成意向数、促成合作数与金额大小等因素开展评价,评选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于获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称号认定的,予以3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相关称号认定的,予以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技术经纪人才奖励
第八条 每年根据有效技术需求挖掘数量、促成技术合作数及总金额、组织的技术服务次数等,在我市技术转移机构中遴选出一批 “服务之星” 技术经纪人予以个人表彰,按照 “金牌” “银牌” “铜牌” 三个等次,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获奖基本条件为:金牌技术经纪人每年需排摸有效需求数量不低于100条,促成境内技术合作数不低于10项或跨境技术合作数不低于3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组织技术服务对接场次不低于20场;银牌技术经纪人每年需排摸有效需求数量不低于50条,促成境内技术合作数不低于8项或跨境技术合作数不低于2项,合同金额不低于400万元,组织技术服务对接场次不低于15场;铜牌技术经纪人每年需排摸有效需求数量不低于30条,促成境内技术合作数不低于5项或跨境技术合作数不低于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50万元,组织技术服务对接场次不低于10场;经认定具有重大技术转移工作成效的技术经纪人可获优先推荐。
第九条 支持我市技术经纪人为我市引进落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成功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的,按人才项目类别给予相应奖励,最高100万元。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昆委〔2017〕13号)执行。
第十条 对于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工作成效显著的技术经纪人,优先推荐申报昆山紧缺产业人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经纪人计划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并委托昆山市技术经纪人协会开展技术经纪人(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各区镇技术经纪人工作进行督查,根据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力度、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对接活动及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估,遴选出一批技术经纪人工作先进区镇进行表彰。各区镇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技术经济服务工作纳入区镇科技创新考核。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除通报批评、追回全额补助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昆山市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上述补贴与奖励采取审核备案制,常年办理,按年度发放,涉及技术经纪人的个人奖励经费发放至其挂靠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由昆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昆山市技术经纪人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科字〔2018〕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