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有关要求,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成长性好、研发投入大的企业。自贸区苏州片区内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鼓励自贸区苏州片区开展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工作,由苏州工业园区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属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版)》要求。
第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遵照以下原则:
(一)注重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成果产出,实现快速成长,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二)高效管理。充分吸收各市(区)推荐意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会商,建立高效科学的管理机制。
(三)客观公平。根据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按照客观条件遴选,无需企业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第五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备选企业应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培育的企业;
(二)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已失效的企业;
(三)各市、区科技部门重点推荐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的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可以直接列为备选企业。
第六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遴选工作根据备选企业名单,按照如下指标进行:
(一)年度销售收入;
(二)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
(三)年度利润总额;
(四)年度毛利率;
(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六)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七)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
(八)年度科技活动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比重;
(九)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
(十)拥有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第七条 根据第六条所列十项遴选指标,按每项遴选指标确定企业排名,将企业的十项遴选指标的排名累加,确定企业的综合排名。根据企业综合排名顺序择优遴选。对于各市(区)、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遴选范围。
第八条 每年滚动遴选1000家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九条 对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奖励参照标准为企业实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对自贸区苏州片区重点推荐、发展态势良好的入库企业,经批准,奖励期可延长三年。
第十条 企业同时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和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
第十一条 市、市(区)联动支持。市奖励资金对县级市的奖励承担10%,对市辖区的奖励承担30%。
第十二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联合各相关部门和市(区)确定备选企业名单,遴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布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负责测算奖励资金。
(二)各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已失效的企业名单、重点支持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自贸区苏州片区负责推荐重点支持的新设立从事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纳米技术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企业名单。
(四)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经营情况、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超过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情况。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供备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六)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市税务部门。
(七)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