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要求,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施奖励(以下简称企业研发市级奖励)。为规范和加强企业研发市级奖励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研发市级奖励工作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进行。
第三条 获得企业研发市级奖励的基本条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且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四条 企业研发市级奖励采用事后奖励的方式,无需申报。
第五条 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涉及县级市的奖励,市级财政承担10%;涉及市辖区的奖励,市级财政承担30%。
第七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商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市级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部门(苏州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下同)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奖励分配方案,并将奖励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二)市税务部门负责向市科技局提供当年度和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研发投入数据等资料。
(三)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市级奖励的资金预算安排,按照企业研发级奖励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企业研发市级奖励工作主要流程为:
(一)确定名单。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和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确定当年度获得企业研发市级奖励的企业名单。
(二)编制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进行测算,会同市财政局计算奖励金额,编制奖励分配方案。
(三)公示名单。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市税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四)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并将奖励名单抄送市税务部门。
(五)资金拨付。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企业研发市级奖励资金。
第九条 企业获得的企业研发市级奖励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