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关于印发“昆链贷”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昆工信〔2020〕34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工业企业产业链整体复苏,满足产业链关键配套企业融资需求,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昆链贷”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链贷”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

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山市财政局

“昆链贷”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工业企业产业链整体复苏,满足产业链关键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降低融资成本,加速放贷审批流程,特设立“昆山市工业企业产业链关键配套企业专项项目贷款”(以下简称“昆链贷”)。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链贷”资金池总规模1亿元,首期资金规模5000万元,合作金融机构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0倍的金额范围内发放“昆链贷”授信业务。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昆链贷”主要用于推动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重点产业链配套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对上述放贷机构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相应中小微企业承担有限补偿责任。重点支持:

        1.我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链配套的重要企业;

        2.我市各级“专精特新”、“隐形冠军”和“小巨人”等类特色企业及其产业链配套重要企业。

        第四条 本项目支持对象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由昆山市工信局定期梳理并调整企业名单库,并及时通知资金池管理人。昆山市工信局推荐的名单内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包含在昆银行及国资背景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优先予以履行放款手续。

        第五条 “昆链贷”支持的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1. 企业在我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应在1年(含)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制造业企业;

        2.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

        3. 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政策,不属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类行业;

        4. 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 企业上一年度资源集约利用评级非D类企业。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昆链贷”资金池纳入我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委托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管理公司”)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在我市相关合作金融机构设立资金专户(暂时仅在银行机构设立),实行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动用资金,授信到期后继续滚动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第七条 “昆链贷”资金池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组成,应纳入专项资金监督及绩效管理体系。昆山市工信局负责对“昆链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相关结果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由管理公司择优挑选本市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报市工信局备案通过,合作期限为3年。3年期满后,对合作金融机构就贷款规模、合作企业数量、逾期情况等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调整项目风险池金额及后续合作策略。

        第九条 企业名单库内有融资需求企业可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进行独立审贷,适度降低授信门槛,审核通过后即可履行放款手续。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管理公司向合作金融机构按协议约定存入“昆链贷”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存入的“昆链贷”资金。

        第十一条 “昆链贷”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在合作期满半年放款额不得低于分配额度的2倍,合作期满一年放款额不得低于分配额度的5倍。

        第十二条 “昆链贷”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单笔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授信期限为6—36个月。贷款风险由“昆链贷”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的风险分摊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申请企业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的风险补偿,不同等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风险补偿比例及利率优惠支持,具体如下:

        为增强政策引导的准确性及资金流向安全性,类金融机构贷款项目需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十二至十三条相关规定完成审批,在授信额度内自主决定贷款的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因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操作问题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贷款的,“昆链贷”资金池不予风险补偿。月末合作金融机构依照管理公司要求提交授信额度等信息的台账。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管理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管理公司。

        1. 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2. 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3. 合作金融机构认为企业不能正常归还贷款;

        4. 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昆链贷”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昆链贷”的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经批准的贷款本金-追偿收回金额-已还贷款本金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年度代偿率超过20%时(每个年度实际发生代偿额/风险池设定规模),应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增业务,向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代偿率超过50%,终止该金融机构合作资格。合作金融机构对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合作前已授信的“昆链贷”继续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昆链贷”授信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由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当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是否真实、企业是否在名单内、实际欠款本金和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准确、有无道德风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逾期发生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公司提交《“昆链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提出代偿请求,经管理公司尽调并出具意见书后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由其组织召开代偿会审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实施。管理公司应在收到合作金融机构的代偿请求30天内完成尽调。如管理公司尽调确认代偿请求合理合规,应于贷款逾期发生60天内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金融机构指定账户。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尽职,风险池不予以代偿:

        (1)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的;

        2)授信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3)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4)授信企业未在名单内;

        (5)金融机构在授信审批时未对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6)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第二十条 逾期贷款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追偿程序终结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管理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管理公司,并填写《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应在收回后3个工作日内经管理公司确认,并由合作金融机构拨至“昆链贷”指定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管理公司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生“昆链贷”代偿的贷款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