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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科规〔2019〕10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科技创新政策,苏州市级,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现将《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规范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市科技局对部分市科技计划项目在提请验收前委托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合同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服务费用由市科技局承担。

        第三条 按《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号)纳入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管理的非后补助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技局按规定遴选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定期更新和公开。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地方共同支持经费等是否落实到位或确有保障。

        (二)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本单位制定科技项目经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以及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等问题。

        (五)项目实施中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包括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开放共享等情况。

        (六)项目合同要求的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研发、产业化支出情况以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是否与预算相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审计预约,由市科技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准备相关资料。由被审计单位向委托的审计机构提供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合同、审计项目决算、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填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见附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交审计机构。

        (三)实行现场审计。由审计机构按照第四条明确的主要内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现场审计。审计时可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审计内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项目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它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审计报告应依法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机构应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最后审定的审计报告报市科技局。

        (五)审计结果应用。审计报告可用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按规定用于其他检查、评价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会计核算方面有违反财经纪律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市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并对审计报告内容负责。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对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机构(人员)一经核实将永久取消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同时抄送苏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法律负保密义务。

        第十条 本操作办法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操作办法(试行)》(苏科规〔2013〕8号)同时作废。

        附件: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操作办法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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