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8日
江苏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关于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的要求,加强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战略的服务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省内外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对我省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江苏省科技创新券(简称省创新券)主要指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引导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化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开放创新资源,为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并取得相应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简称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对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给予相应补助。
一、工作思路、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核心,按照“服务优先、统一平台、省市联动、试点先行”的原则,协同构建省、市联动的创新券政策体系,充分激发创新券政策效力和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为建设高质量创新型省份提供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服务优先、简化流程。按照省创新券企业申领、机构兑付,地方直接资助本地企业的方式执行,简化操作流程,为各类主体提供便捷服务,让企业和机构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 统一平台、科学管理。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创新券,依托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简称云平台)统一提供全流程线上管理与服务。
3. 多级联动、协同支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特别是苏南自创区内国家高新区(园)设立本级创新券,与省创新券开展协同支持。
4. 试点先行、逐步推广。按照自愿原则,在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联动地区等方面开展分步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主要目标省创新券重点与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国家高新区(园)开展联动,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服务为试点,面向长三角地区汇聚一批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度高的科技服务机构,惠及省内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创新成本,科技创新要素流动和技术交易更趋活跃。
二、主要流程
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简称省统筹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券全流程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服务机构入库。按照“全国使用,江苏兑付”要求,建立江苏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库,入库的服务机构注册地无地域限制。高等学校(含二级学院)、科研院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国家和省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可优先入库,其他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相应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经审核通过后入库。入库的服务机构在云平台发布相关科技服务。
(二)地区联动承诺。有意愿参加联动的设区市、县(市)、省级以上高新区(简称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统筹中心提供1:1资助联动承诺。
(三)企业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云平台进行一次性注册,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省创新券申领。注册通过的企业登录云平台,领取省创新券。每家企业每年领取省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省创新券额度当年有效,可分多次使用。
(五)省创新券使用。企业接受服务机构科技资源服务,在线确认服务合同后,在订单支付环节直接使用省创新券抵扣支付实际服务金额的25%,仅需向服务机构支付扣除省创新券后的余款。省创新券使用以本年度预算资金总额为限、先用先得。
(六)省创新券兑付。服务机构完成对企业的服务后,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交易发票、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省创新券按季度进行集中兑付。
(七)审核及公示。省统筹中心定期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并在云平台公示省创新券兑付清单(含受惠企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在公示无异议后,省统筹中心将省创新券补助资金拨付至服务机构;联动地区将地方资助经费拨付至相应企业,原则上,应在省创新券资金兑付之后的3个月内完成拨付。
(九)绩效奖励。每年底,省统筹中心对参与省创新券政策服务的省内优秀服务机构,依据其年度累计涉及创新券服务实际总额和服务效益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创新券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制度设计、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等;省财政厅负责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落实省创新券相关资金、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绩效管理等;省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负责创新券全流程管理与服务工作。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的审核,按照一定比例与省创新券联动支持本区域企业,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合开展地方联动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技术与数据支撑。云平台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创新券的发放、申领、使用、审核、兑付、监管等全流程线上管理与服务;创新券服务数据应作为大型科学仪器等开放服务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的绩效评估,应将创新券服务业绩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监管保障。强化信用管理,对于联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企业和服务机构均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提高监管处罚力度。对利用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服务机构存在被企业多次(三次及以上)投诉服务质量和违规等行为的,以及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将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入库的资格;对不履行联动承诺的联动地区,将其撤出联动地区名单,并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