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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人才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科字〔2020〕61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昆山市科技局、昆山市财政局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昆山市人才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昆山市科技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9日

昆山市人才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才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昆科贷")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改善人才科创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19号)及《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18〕17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昆科贷"主要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科创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金融机构人才科创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人才科创企业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第三条成立由市人才办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昆科贷"综合协调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

        第四条“昆科贷"纳入我市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昆科贷" 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昆科贷"参与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苏科贷")。

        第五条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可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工作小组会商同意后,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人受工作小组委托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考核,考核结果报工作小组,对运作不良的金融机构采取退出机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昆科贷"支持在昆山注册成立的人才科创企业及各级各类双创人才,包括:

        1、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瞪羚计划入库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单打冠军企业、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头雁人才(团队)、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专家、江苏省双创人才、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昆山双创人才等各级各类双创人才及其所创办的企业。

        3、经人才办主任会议确定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落户企业。

        第七条“昆科贷"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准入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八条管理人向合作金融机构按协定方式及年度实际贷款平均余额占比存入“昆科贷"资金,按年度调整。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存入的 资金。

        第九条“昆科贷"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

        1、年销售收入(以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LPR+40 个基点( LPR:贷款基础利率),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由“昆科贷"资金池与银行按8:2的比例共担风险。

        2、年销售收入(以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LPR+40个基点,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昆科贷"资金池与银行按7:3的比例共担风险。

        3、对人才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LPR+40个基点,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由“昆科贷" 资金池与银行按7:3的比例共担风险。

        “昆科贷"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通过要求企业引入贷款担保、保证保险等途径转嫁风险,不得变相增加企业融资负担。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昆科贷"贷款实行备案制管理,在支持名单内的企业,可申请“昆科贷",符合放贷条件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在收齐材料后巧日内完成授信。已茯昆山天使投资基金的企业,可适当简化申请程序。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向管理人进行备案,否则风险补偿资金将不承担补偿责任。管理人应按季度向工作小组提交贷款执行、监管情况报告,并作为对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因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操作问题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贷款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管理人、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作小组、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工作小组:

        1、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2、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3、金融机构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4、金融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获得“昆科贷"贷款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贷款发生逾期后,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情况是否符合“昆科贷"管理规定进行确认,并向管理人提交《“昆科贷" 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提出代偿请求。管理人出具尽调意见书后报市科技局,经工作小组审议后,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代偿会审会。贷款企业确实无法还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提请管理人按照承担比例从“昆科贷“资金中划转至合作金融机构。管理人在贷款逾期后90日内完成代偿。

        第十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收到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管理人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市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款到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列入“暂收款"科目。

        第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向管理人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管理人。

        第十七条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管理人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拨至“昆科贷"指定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管理人每年年末将当年追偿情况书面报告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管理人,并提供以下材料:

        1、《“昆科贷"不良贷款核销情况表》;

        2、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的相关文件;

        3、合作金融机构的核销意见。

        上述核销经市科技局、管理人审核并报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管理人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条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贷款逾期贷款率超过 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贷款整体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自查整改,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一条当单个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下同)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金融机构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2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金融机构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自查整改,管理人进行核查,完善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人同意,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对事后收回的贷款,应根据本细则第九条按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收回部分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

        第二十三条发生代偿的企业,代偿后的3年内不能申请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请各类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每年年初确定“昆科贷"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经工作小组批准,根据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年度贷款规模、贷款企业数量、贷款不良率等目标任务。每年年终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风险控制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及追偿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报工作小组,作为合作规模增减的依据。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为合作金融机构排名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和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原《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科字〔2018〕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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