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9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昆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科创中心建设,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在昆山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办民营、民办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器”)及由昆山企事业单位在昆山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注册成立,能为昆山持续引进孵化项目的各类公办民营、民办民营异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异地孵化器”)。
第三条 上述两类孵化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实际运营满12个月;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众创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可供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异地孵化器除外);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或合作的孵化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第四条 本细则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其中,异地孵化器企业注册地需在昆山),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
第五条 本细则中毕业企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孵化器需通过备案纳入绩效评价管理。通过当年度绩效评价后,孵化器运营机构(以下简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各项补贴。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运营经费补贴
1、支持范围:
支持国内外知名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来昆山建设运营孵化器。该运营管理团队应在国内外成功运营且建有分支机构3家以上(含1家国家级孵化器),或有成功培育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的案例。
2、支持方式:
所建孵化器达到当年度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达到当年度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运营管理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八条 房租补贴
1、支持范围:
支持孵化器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
2、支持方式:
各区镇板块根据孵化器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补贴细则由区镇自行制定。
第九条 平台建设补贴
1、支持范围:
支持昆山传统工业区向科创产业园转型,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孵化器。
2、支持方式:
按照投资建设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补贴措施按《关于财政支持科创产业用地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发〔2019〕17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攻关补贴
1、支持范围:
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昆山设立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对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昆山转化。
2、支持方式:
由设立孵化器的高校科研院所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等技术对接的,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20%对孵化器运营机构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补贴
1、支持范围:
鼓励孵化器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1)创业导师服务:创业导师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经孵化专业机构备案,且具有辅导初创型企业创业能力的专业人士。由孵化器运营机构以讲座、沙龙等形式为在孵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等集中辅导培训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搜索、筛选、分析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及战略布局等服务。
(3)其他公共服务:包括工商注册、法律咨询、财税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辅导等服务。
2、支持方式:
对孵化器运营机构购买公共服务产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年度贡献的50%。
第十二条 举办活动补贴
1、支持范围:
支持孵化器运营机构作为主要承办方在昆山承办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联盟等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加速营、学术论坛等活动;或作为主办方在昆山连续举办两届及以上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2、支持方式:
作为活动承办方的,经审计,按单个活动承办经费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作为活动主办方的,经审计,按单个活动举办经费3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孵化器运营机构年度补贴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补贴
1、支持范围:
支持孵化器运营机构为昆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支持方式:
参照昆山市社会化引才奖励办法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引才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性补贴
1、支持范围:
根据在孵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以及毕业企业发展、入选苏州市瞪羚计划入库企业、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及上市等情况,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各类奖励性补贴。
2、支持方式:
(1)入孵企业当年度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总数满20件的,对该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5万元,每新增5件递增1万元。每个孵化器年度专利奖励最高20万元;
(2)在孵化器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按照每认定一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孵化器从昆山市以外区域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完成注册地变更的,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按照每引进一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孵化器毕业后在我市实际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近两年每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且都实现盈利的,按照每毕业一家,给予该企业毕业前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孵化器毕业后5年内在我市入选苏州市瞪羚计划入库企业名单的,以及毕业后在我市入选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的,按照每入选一家,分别给予该企业毕业前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和30万元;毕业后在我市成功上市的,按照每上市一家,给予该企业毕业前所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异地孵化补贴
1、支持范围:
支持昆山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孵化器,为昆山引进落地优质项目。
2、支持方式:
根据异地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等级,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本地建设单位异地孵化补贴。其中,对于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经费补贴。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六条 由市科技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受理时限和相关要求。孵化器运营机构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至市人才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市人才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受理,受理结果报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通过的孵化器进行联合评审,形成建议名单。建议名单报市科创办(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将建议名单呈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管理
第十八条 所有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的孵化器在运营期间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条件。如发生变更致不符条件的,取消其纳入绩效评价管理资格。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总分100分,纳入绩效评价管理的孵化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情况进行打分,具体评价标准参照《昆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实行,绩效考核合格的可申请享受当年度各项补贴;未通过绩效评价的,不享受当年度各项补贴。
第二十条 孵化器贴补资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妥善安排,专款专用。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孵化器补贴资金的孵化器、企业、金融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追回补贴资金,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资助,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区镇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区内孵化器监管,对在孵企业出现重大变更(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对孵化器未能正常实施,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市科技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有涉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其他奖励补助政策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