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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备案实施办法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其他政策,昆山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昆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昆山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备案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昆山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备案,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二章备案

        第四条  昆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备案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备案申请事项依据昆山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备案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五条  申请昆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6000万元)。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昆山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由所在区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分,评分高于65分(包含65分)的企业方可推荐,市工信局会同市科创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海关、市科技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企业研发人才、公共信用状况及涉税违法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确认备案结果,并予以公示。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同级相关部门通报备案结果。

        第八条  企业破产倒闭或关停注销的,其昆山市企业技术中心备案自动撤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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