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 (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省财政安排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9月24日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结合省委省政府苏发〔2011〕10号、苏政办发〔2018〕29号、苏发〔2003〕11号,以及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19〕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种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是指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发放奖金、以及对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省级配套奖励的财政经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评审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和监督职能;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的预算执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预算编制,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奖励经费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种设置与奖励标准: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0万元。
(二)基础研究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100万元。
(三)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45项,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二等奖项目不超过90项,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四)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30万元。
(五)企业技术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每项奖励20万元。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省级配套奖励。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人才,省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按国家颁发奖金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金由获奖个人或获奖单位自主使用。
第九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评价是指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开展的绩效评价。按照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省科技厅每年开展一次年度绩效自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年度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授奖、监督等年度组织实施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相关专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是指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和实施总体情况的系统性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可根据省科学技术奖励改革发展需要,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专家咨询、调研座谈、案例和关键指标分析等方法,阶段性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与我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奖种设置、等级划分、数量设定、奖金标准的合理性,评奖机制的科学性,提名与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提名方、评审专家、评审对象、科技界、社会公众对奖励工作的满意度,奖励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责任约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高效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价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