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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款资金池实施细则(试行)

昆金融办〔2020〕8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减免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金融办、财政局

        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经济金融生态环境,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暂行办法》,特设立昆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款资金池(简称“小微贷”),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微贷”资金池由市财政局出资发起,纳入昆山市综合风险资金池。按照一定放大倍数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解决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第三条  “小微贷”支持对象:

        (一)“小微贷”贷款投向为符合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方向、注册地在昆山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重点投向光电显示、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认定。

        (二)“小微贷”贷款投向企业具体标准:“两无”为无抵押、无担保;“五有”为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有知识产权(专利)等。重点支持符合“两无五有”标准的小微创业创新企业。

        第四条  支持对象采用名单制动态管理,名单由市工信局、金融办提供。工信局负责定期梳理并动态更新重点产业领域工业企业名单。金融办负责梳理并动态更新其它小微创业创新企业名单。

        第五条  “小微贷”资金池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创控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人推荐合作银行并开立资金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第六条  “小微贷”资金池总金额1.5亿元,合作银行可在放大倍数不高于15倍的金额范围内开展“小微贷”授信业务。

        第七条  “小微贷”单户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小微贷”贷款利率不得超过LPR+40个基点,不收取任何担保费和融资手续费。

        第八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池和合作银行按照7:3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九条  “小微贷”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贷款出现逾期,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依照《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代偿审批程序。“小微贷”资金池在90天内按违约金额的70%完成代偿。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银行不尽职,资金池不予以代偿:

        (1)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的;

        (2)授信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授信的;

        (3)未落实授信合同约定放款条件发放贷款授信的;

        (4)授信企业未在市金融办、工信局提供的名单内的;

        (5)银行在授信审批时未对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6)授信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第十一条  项目代偿后,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合作银行追偿企业贷款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风险补偿比例由资金池与合作银行进行分配。无法追偿的,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受托管理人审核后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贷款整体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整改到位后,须经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核查同意,再行恢复资金池业务。

        第十三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银行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贷款总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新增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整改到位后,须经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核查同意,再行恢复资金池业务。

        第十四条  银行不得将原有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的办法增加财政风险代偿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月向资金池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资料进行备案。资金池管理人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个季度末汇总撰写资金池运作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由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池业务贷款客户情况、发放贷款规模、担保情况、风险补偿、贷款损失等进行年度审计,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原《昆山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贷款实施意见》(昆政办发〔2015〕189号)同时废止。原在池存量业务按照原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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