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20〕28号)、《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府〔2021〕3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机遇,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主要目标。坚持“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聚焦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后备上市挂牌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资本市场“昆山板块”。力争“十四五”期间新增上市企业35家,到2025年累计上市挂牌企业达到160家。引导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企业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后备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力度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动态筛选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通过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进一步形成有重点、分层次、成梯队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依托交易所、主管部门资源开展上市挂牌培训,做好企业上市辅导和验收指导工作,从源头提高上市挂牌企业质量。
(二)加强上市企业资金奖励支持
1. 经认定的我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上市,在完成股改、辅导备案、IPO材料申报后先分阶段各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再根据首发募资返投我市总额分梯度追加奖励。返投金额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于符合区镇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上市,各区镇可按相关政策配套给予额外奖励。
2. 经认定的我市拟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在完成股改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精选层”再给予50万元奖励。
3. 我市企业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完成上市后根据募资返投比例分梯度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对返投比例45%(含)—75%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返投比例75%(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台湾上柜的企业在完成上柜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 境内、境外上市企业经营主体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5. 上市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且融资额50%(含)以上投资我市,可由区镇根据招商引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三)施行上市企业管理人才奖励
上市主体在我市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对企业管理人才(直接持股占上市企业0.5%及以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首次股份转让时,按照股份转让所得净收益的5%给予现金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四)强化上市企业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能力
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建立上市企业风险预警及协同处置机制。督促上市企业规范经营、合规运作,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完善内控机制,构建科学规范、良性运转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探索设立上市企业纾困基金,支持企业融资纾困,化解上市企业流动性风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服务
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沟通,及时共享企业信息,掌握企业上市挂牌动态。及时协调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先整改、后处罚的处理方式,共同保障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二)突出要素资源保障优势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资投资项目、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项目、人才、资金申报、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三)建立企业股改绿色通道
优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流程,缩短股改周期、降低股改成本。依法协调企业股改过程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产权界定、土地使用、合规证明等事项,相关部门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服务与指导工作。严格执行股改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现有昆山市级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同一主体上市挂牌奖励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实行差额补足。
(三)在本意见发布前,已按原有政策完成全部奖励申领的企业,不按照本意见进行补足。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