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若干规定,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精神,建立支撑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规范建设和运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是指经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机构”),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第三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宏观指导部门,负责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制定指导基地规范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审阅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组织开展培训考试和人员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监督检查。对反映基地运营管理相关问题的信访举报,应按照管理权限查办,推动问题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第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作为基地的直接责任主体,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编制基地建设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人员配备、课程设置、学员组织、教学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实际运行单位为依托机构。依托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管理、创新发展”的原则运行。
第九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依托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技术转移培训和组织管理经验。
第十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主要承担国家鼓励、区域所需、市场缺口较大的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以及相关专项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构建本地区技术转移人才培训体系,逐步形成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二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结合自身优势,面向广大社会需求,联合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合作渠道,积极探索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新模式,建立市场化培训新机制。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开展技术转移及人才培养相关理论研究,支撑基地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之间应当加强交流学习、合作互动,强化证书互认,分享成功经验,共同推动开展跨区域、多领域、深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行业组织等优质资源,开展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提升技术转移国际化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技术转移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开展在线培训和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四章 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结业证书”落款统一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由依托机构代章。合作办学的,可由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与合作单位共同盖章。
第五章 信息汇交与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汇交制度。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严格执行信息汇交制度,按要求提交年度总结、培训人员信息等内容,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信息的审核与汇交。
第二十条 对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实行考核评价制度,每两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评价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进行模式和经验推广,优先承办国家技术转移培训任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应在培训项目安排、政策支持和经费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需进行调整、撤销等处理的,应及时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一)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二)依托机构发生内部调整,不具备继续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的条件;(三)依托机构自行要求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四)依托机构被依法终止;(五)依托机构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按照本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撤销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