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博士后工作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博士后工作发展,引导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鼓励出站博士后留昆工作,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根据中共昆山市委《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委〔2017〕13号),市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了博士后工作资助经费。为规范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昆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引进、出站、使用、资助、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资助包括工作站和创新基地建站资助、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和出站留昆工作博士后生活补贴。
第四条 申请建站资助的工作站、创新基地是指经国家人社部或江苏省人社厅批准设立,可以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 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博士后是指经省级以上博管办批准获得博士后编号,进入我市工作站或创新基地工作,并从进站次月起,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申请出站留昆工作博士后生活补贴的博士后是指在办理出站手续后,在我市企业工作或创业的人员。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管理
第七条 对新获批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分2次给予建站资助60万元;对新获批的的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含基地分站)分2次给予建站资助20万元。省创新基地经批准升格为国家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获批后,下达50%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通过中期考核的,下达剩余50%经费。
第八条 对新进站的在站博士后分2次给予每人12万元的生活补贴。进站满1年,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中期考核的,先拨付6万元,出站审核通过后再拨付6万元。
第九条 出站后半年内全职留昆工作的博士后人员,与我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个人基本情况、专业需求匹配、业绩表现和来昆时间等要素,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A、B、C三个层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生活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或购买自住房时一次性拨付。
出站后一年内在我市创办企业,并已有1名以上非股东缴纳社保费,在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不少于50万元的博士后,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
出站后半年内与我市企业继续开展项目合作的博士后,根据项目在国际国内范围内具有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性,项目所属产业领域、周期长短、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的成果等要素,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A、B、C三个层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条 已享受其他昆山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的人才,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站、创新基地建站资助,由市人社局根据当年度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批文名单确定资助对象,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和出站留昆工作博士后生活补贴,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区镇主管部门。区镇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字盖章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名单,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批。市人社局根据审批结果对资助经费进行拨付。资助经费每年年底统一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镇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经费申报的组织领导,严格申报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申报材料,并对资助经费的支付落实进行协调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今后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