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培育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和《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是指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全日制大专学历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技能等级),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
第二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每年认定资助一批重点产业领域紧缺人才,并为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资助名额。加大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以市区(镇)联动、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复审、补贴申领、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联合各区镇确定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清单、名额配给;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补贴申领;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初审、补贴申领、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昆山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我市“十四五”规划明确的先进制造业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4.各区镇重点推荐的承担昆山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
5.各区镇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和重点单位。各区镇每年重点推荐不超过10家。
第五条 昆山市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技能等级);
2.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昆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5周岁、40周岁、45周岁。
第六条 对于满足第四条要求,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才,可直接认定并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1.新引进到我市就业创业,引进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副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引进时不超过45周岁,副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40周岁;
2.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昆缴纳个人所得税;
4.引进后一年内取得我市户籍;
5.境外籍人员不受我市户籍限制,外籍人员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七条 经积分认定的紧缺产业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四个档次的生活津贴,资助期为3年。补贴自申报下一年度起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
第四章 积分标准
第八条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评选采取积分认定制,标准如下:
1.个人素质,占40%权重。学历占20%权重,申请人为大专学历的积30分,本科学历的积50分,硕士学历的积70分,博士学历的积90分,获得国内外著名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加积5分;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占20%权重,申请人为中级职称(技师)的积20分,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的积40分,正高级职称的积60分。
2.紧缺指数,占20%权重。申报人员所学专业须列入当年度《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照紧缺指数1-5级,分别积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
3.薪酬水平,占40%权重。申请人在企业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10万元至35万元,可积60分至100分,薪酬越高,积分越高。薪酬水平的积分标准可视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附加分。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职务发明者,其中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1分;所有加分项每人累计不超过6分。
综合以上标准,每年择优进行资助。全市每年为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的资助名额一般不超过200名。
第五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按年度进行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组织申报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2.综合审核。对于申报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各区镇进行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3.认定发文。市人社局根据审核和积分排名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至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贴资金通过用人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用人单位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资助人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人社局核实后,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受资助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受资助人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年度补贴;
3.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发放补贴,但可在我市新单位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要求者可拨付剩余补贴。
第十二条 已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人才直接入选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自认定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下一年起分两年发放6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薪酬补贴,第三年按每月3000元、4000元、5000元、5000元标准发放一年补贴。
第十三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对同一申报人仅限资助一次。已获得更高级别人才计划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人社发〔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