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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昆政办发〔2021〕76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产业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为更大力度引进、培养、储备一支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青年人才队伍,做大青年人才基础,根据《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和《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是指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青年人才。重点支持当年度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

        第二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以市区(镇)联动、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复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初审、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年龄分别不超过40周岁、35周岁、30周岁;

        国内外知名高校是指“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即毕业学校属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毕业所学专业符合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相应学科;最新发布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公布的前100位的国(境)外学校;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最新发布的台湾大学排名前20位高校;

        2.毕业后1年内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并取得我市户籍;

        3.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昆缴纳个人所得税;

        4.境外籍人员不受我市户籍限制,外籍人员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五条 经认定的青年产业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1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按年度进行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组织申报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2.综合审核。对于申报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各区镇进行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3.认定发文。市人社局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至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贴资金通过用人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用人单位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补贴自申报下一年度起,经市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在职核查后发放。申请人出现工作单位、社保、个税、户籍等情况变动且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第九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对同一申报人仅限资助一次,受资助人学历晋升后不再补发差额部分。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本细则申报范围。

        第十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高校毕业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人社发〔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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