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昆政办发〔2021〕76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昆山市级,产业人才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贯彻落实我市“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聚焦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引进和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推进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紧缺人才需求,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推动产才融合发展,助力打造产业人才集聚高地。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包括突出产业人才计划、紧缺产业人才计划、青年产业人才计划、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

        第二条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重点支持一批拥有核心技术,能够领衔企业研发及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对于获得国际或国家荣誉奖项、具有突出专长和行业影响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经认定,给予3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补贴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分3年拨付。

        第三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重点支持一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对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全日制大专学历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技能等级),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经积分认定,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四个档次的生活津贴,资助期为3年。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业的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才,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四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着眼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培养、储备一支引领支撑产业发展的青年人才队伍。对于当年度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五条 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旨在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实现企业和高校毕业生的联通对接,通过实习带动就业创业。对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昆山杜克大学全日制学生在昆开展实习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实习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机场礼遇等服务。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服务。各类人才计划的组织实施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七条 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由昆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以市区(镇)联动、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昆山市产业人才补贴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专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完善该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区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和各类专项实施细则制定本区镇产业人才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原《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发〔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2.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3.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4.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高端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充分发挥人才在产业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和《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是指拥有核心技术,能够领衔企业研发及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重点支持获得国际或国家荣誉奖项、具有突出专长和行业影响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

        第二条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以市区(镇)联动、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复审、专家评审、补贴申领、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补贴申领;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初审、补贴申领、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包含A、B、C三类人才。A类和B类重点支持获得国际或国家荣誉奖项的人才,并根据荣誉奖项清单,按照以“奖”定“补”的形式进行认定。市人社局每年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A类和B类人才的认定和补贴标准,认定和补贴标准当年度报市人才办审定后发布实施。C类重点支持具有突出专长和行业影响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分档次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条 A类人才须在我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或主持合同期不低于三年的实质性项目,并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获得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国政府“友谊奖”;

        2.近5年,获得国际著名建筑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3.近5年,获得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或红点奖的至尊奖,且为该设计奖项的主设计师;

        4.其他经认定相当于获得上述级别奖项的个人和团队。

        第五条 B类人才须在我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或主持合同期不低于三年的实质性项目,并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近5年,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何梁何利奖、中华技能大奖;

        2.近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3.其他经认定相当于获得上述级别奖项的个人和团队。

        第六条 C类人才申报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昆山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我市“十四五”规划明确的先进制造业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4.各区镇重点推荐的承担昆山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优秀中小微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单位。各区镇每年重点推荐不超过10家。

        第七条 C类人才须在我市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已在申报企业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市企业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开展苏州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相当等级成果的前3位完成人;

        2.在我市企业获得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并已实施产业化的前3位核心完成人;

        3.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其岗位所在领域相关的专业荣誉或奖项的人才;

        4.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或在苏州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位的人才。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八条 A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100万元/人的安家补贴;B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80万元/人的安家补贴;C类人才根据评审情况分档次享受50万元/人、40万元/人、30万元/人的安家补贴。补贴自申报下一年度起,按4:3:3比例(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分3年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按年度进行集中申报、审核、评审。资助名额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组织申报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各区镇对申报企业、人员择优推荐。

        2.综合审核。对于申报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各区镇进行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3.专家评审。市人社局邀请行业专家,对A类和B类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对C类人才分类别开展评审。

        4.认定发文。市人社局根据综合审核和专家评审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至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贴资金通过用人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用人单位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资助人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人社局核实后,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受资助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受资助人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年度补贴;

        3.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发放补贴,但可在我市新单位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要求者可拨付剩余补贴。

        第十二条 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中各类人才晋升补贴档次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 已获得更高级别人才计划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突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人社发〔2018〕11号)和《昆山市实用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人社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培育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和《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是指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全日制大专学历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技能等级),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业,并从事相关工作的中高端人才。

        第二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每年认定资助一批重点产业领域紧缺人才,并为我市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资助名额。加大对留学回国人员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以市区(镇)联动、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复审、补贴申领、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联合各区镇确定全市重点产业项目清单、名额配给;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补贴申领;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初审、补贴申领、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昆山市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办的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我市“十四五”规划明确的先进制造业领域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4.各区镇重点推荐的承担昆山市级及以上重点产业项目的企业;

        5.各区镇重点推荐的优秀中小微企业和重点单位。各区镇每年重点推荐不超过10家。

        第五条 昆山市紧缺人才计划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二级(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相应技能等级);

        2.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昆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全日制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在申报当年度年龄分别不超过35周岁、40周岁、45周岁。

        第六条 对于满足第四条要求,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才,可直接认定并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1.新引进到我市就业创业,引进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副高级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引进时不超过45周岁,副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40周岁;

        2.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昆缴纳个人所得税;

        4.引进后一年内取得我市户籍;

        5.境外籍人员不受我市户籍限制,外籍人员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七条 经积分认定的紧缺产业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四个档次的生活津贴,资助期为3年。补贴自申报下一年度起拨付,每年集中申领一次。

第四章 积分标准

        第八条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评选采取积分认定制,标准如下:

        1.个人素质,占40%权重。学历占20%权重,申请人为大专学历的积30分,本科学历的积50分,硕士学历的积70分,博士学历的积90分,获得国内外著名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加积5分;职称(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占20%权重,申请人为中级职称(技师)的积20分,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的积40分,正高级职称的积60分。

        2.紧缺指数,占20%权重。申报人员所学专业须列入当年度《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按照紧缺指数1-5级,分别积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

        3.薪酬水平,占40%权重。申请人在企业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10万元至35万元,可积60分至100分,薪酬越高,积分越高。薪酬水平的积分标准可视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附加分。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职务发明者,其中发明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三)每项加1分;所有加分项每人累计不超过6分。

综合以上标准,每年择优进行资助。全市每年为重点产业项目定向配给的资助名额一般不超过200名。

第五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按年度进行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组织申报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2.综合审核。对于申报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各区镇进行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3.认定发文。市人社局根据审核和积分排名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至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贴资金通过用人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用人单位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资助人在资助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市人社局核实后,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受资助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

        2.受资助人在单位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当年度补贴;

        3.受资助人离职即停止发放补贴,但可在我市新单位重新申报该项资助,符合要求者可拨付剩余补贴。

        第十二条 已入选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的人才直接入选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自认定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下一年起分两年发放6万元、9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薪酬补贴,第三年按每月3000元、4000元、5000元、5000元标准发放一年补贴。

        第十三条 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对同一申报人仅限资助一次。已获得更高级别人才计划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紧缺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人社发〔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大力度引进、培养、储备一支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青年人才队伍,做大青年人才基础,根据《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和《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是指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青年人才。重点支持当年度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

        第二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以市区(镇)联动、属地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的组织申报、复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初审、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申报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科研院所等单位。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引进的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年龄分别不超过40周岁、35周岁、30周岁;

        国内外知名高校是指“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即毕业学校属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毕业所学专业符合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相应学科;最新发布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公布的前100位的国(境)外学校;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最新发布的台湾大学排名前20位高校;

        2.毕业后1年内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并取得我市户籍;

        3.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在昆缴纳个人所得税;

        4.境外籍人员不受我市户籍限制,外籍人员需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五条 经认定的青年产业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国内外知名高校本科生1万元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按年度进行集中申报、审核和认定。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组织申报。组织申报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按属地化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2.综合审核。对于申报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各区镇进行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3.认定发文。市人社局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建议资助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资金拨付至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补贴资金通过用人单位划转至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标准发放给受资助人。用人单位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八条 补贴自申报下一年度起,经市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在职核查后发放。申请人出现工作单位、社保、个税、户籍等情况变动且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停止发放补贴。

        第九条 昆山市青年产业人才计划对同一申报人仅限资助一次,受资助人学历晋升后不再补发差额部分。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本细则申报范围。

        第十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高校毕业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昆人社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4

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为吸引更多著名高校学生在昆开展实习,拓宽人才引进渠道,通过实习带动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加快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昆委〔2021〕17号)和《昆山市产业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重点支持国内外著名高校、昆山杜克大学全日制学生在昆开展实习,通过实习带动就业创业。

        第二条 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市人社局牵头负责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的组织申报、复审、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各区镇负责对辖区内企业、人才组织申报、初审、日常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申报范围包括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单位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实习岗位;

        3.有完善的实习计划、考核制度和措施;

        4.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相关规定;

        5.切实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各项合法权益,严禁让实习生参与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和高危的工作岗位,与实习生订立实习协议,为实习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招录实习生前须向市人社局提出实习基地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对申请基地的基本情况、用工环境、实习岗位、实习计划等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无需进行认定。

        第五条 实习补贴申报对象应为高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读高校为最新发布的《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公布的前100位学校;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最新发布的台湾大学排名前20位高校;昆山杜克大学;

        2.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实习1个月及以上。

第三章 资助政策

        第六条 实习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习补贴由实习基地先行垫付给实习生,实习全部结束后,由实习基地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时间以参加实习的实际天数计算(以基地发给实习生的实习工资为认定标准)。每家企业每年申请实习补贴人数不超过50人。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昆山市著名高校实习生计划按照事前认定、集中申领的方式实施。申报单位可常年提出实习基地认定申请,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补贴申领。申报和认定程序如下:

        1.实习基地认定申请。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各区镇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形式审查后,由市人社局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的实习基地可招录实习生并享受实习补贴。

        2.实习补贴申领。

        (1)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实习补贴申领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镇人才主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实习补贴申领工作由其市级主管部门负责。

        (2)综合审核。对于申报单位、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各区镇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科创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

        (3)认定发文。市人社局根据审核情况,形成建议资助名单。名单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实习基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若有虚假申报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政府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习基地须在学生实习结束后1年内申请实习补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实习基地已先行垫付的实习补贴,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条 每名受资助人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已享受原境外高校实习生人才计划资助的,不列入本细则申报范围。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建立实习基地日常抽查与评估考核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并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年,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昆山市境外高校实习生人才计划》(昆人社发〔2018〕9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根据标签自动聚合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