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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 “昆贸贷” 风险池实施细则

昆政办发〔2020〕50号
级别:昆山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金融扶持政策,昆山市级,综合风险池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其他
发文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精神,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外贸结构转型升级,根据省商务厅、财政厅《江苏省 “苏贸贷” 融资业务实施方案(试行)》(苏商财〔2018〕340号)和《昆山市综合风险池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办发〔2018〕178号)要求,结合昆山实际,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杠杆,通过增信、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调动银行贷款积极性,拓宽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管理

        第一条  “昆贸贷” 以存放于合作银行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对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的贷款承担有限补偿责任,合作银行承诺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发放贷款放大不超过10倍。申请 “昆贸贷” 的中小微外贸企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在昆山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上年度有出口实绩,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且上年度总营业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

        (三)信用资质能够通过合作银行的相关审核。

        第二条  申请 “昆贸贷” 企业造成风险池代偿损失的情形,风险池管理人将直接取消该企业新增业务受理资格,并将其列入综合风险池黑名单。待全部损失追回确认后,由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核,决定是否将其移出黑名单或允许重新申请 “昆贸贷” 相关业务。

第二章  风险池运作方式

        第三条  风险池规模为5000万元,首期3500万元,由市级财政出资,后续根据业务运作情况和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

        第四条  “昆贸贷” 风险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局、财政局、金融办、昆山海关、人行和创控集团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制订、修改、完善风险池内容,对风险池业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研究决定资金使用和管理等重大事项。各部门应根据职能范围,向合作银行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数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汇总通报相关信息,并向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五条  “昆贸贷” 纳入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托昆山创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昆山市创杰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在合作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风险池产生的利息纳入资金专户。

        第六条  合作银行须是在昆银行,具有较强的营销能力、业务开拓能力和风控水平。由市商务局会同风险池管理人,对申请银行综合调研评估后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由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确定若干家合作银行后开展试点合作,后期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再行增减。

        第七条  合作银行须为 “昆贸贷” 设立与贸易类相关的专门信贷产品,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 “昆贸贷” 设立专门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专门信贷产品必须有明确的企业准入条件和业务审核时限;

        (三)专门信贷产品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高于LPR利率上浮40个基点值;

        (四)专门信贷产品须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标准高于本行同类贷款平均水平;

        (五)具有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积极向企业发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贷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对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风险保障,并提供信用增级,便于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并向合作银行提供企业保单信息、买方信息等风险信息,便于合作银行管控贷款风险。

        第九条  各合作银行将获得一定数额的风险池分配份额。 “昆贸贷” 业务的放款额度在合作协议签署后半年内不得低于分配额度的2倍,合作期满一年后不得低于分配额度的4倍。对在时间节点临近后明显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合作银行,风险池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对其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合作银行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可以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申请的 “昆贸贷” ,单笔业务不得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放贷额度同时纳入综合风险池整体控制上限。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风险分担和代偿流程

        第十二条  “昆贸贷”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所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从专项资金中按比例和限额对合作银行进行代偿。代偿比例和代偿限额如下表: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年度代偿率超过10%时(每个年度实际发生代偿额/风险池设定规模),应暂停新增业务,向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代偿率超过25%时,终止该银行合作资格。合作银行对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合作前已授信的 “昆贸贷” 继续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贷款的,仍须积极开展追偿工作。在追偿期间,合作银行可向风险池管理人提出代偿申请,风险池管理人负责对该笔业务是否尽职进行审查。申请内容包括:

        (一)代偿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昆贸贷” 产品发放和管理情况、逾期及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三)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用风险的资料;

        (四)合作银行 “贷前、贷中、贷后” 达到尽职免责条款的书面证明材料。

        如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风险池不予代偿:

        (一)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的;

        (二)“昆贸贷” 产品申请时,企业、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昆贸贷” 产品申请时,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作为业务担保人的;

        (四)未落实 “昆贸贷” 产品中约定条款、授信合同条款开展业务的;

        (五)银行在业务审批时未对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六)其他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合作银行不尽职的情况。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向风险池管理人提交相关代偿申请材料,经风险池管理人尽职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后,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召开代偿会审会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决议下达至风险池管理人,风险池管理人将风险池承担的代偿款项(损失发生额)划拨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风险池代偿的损失(指风险代偿资金承担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由风险池管理人授权委托合作银行进行追偿,合作银行需按照 “昆贸贷” 产品约定的条款及相关法规对双方代偿损失进行追偿,未经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不得擅自放弃追偿权益。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追偿程序终止以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材料为准,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将相关材料提交风险池管理人备案,核定双方最终损失承担金额。风险池代偿发生额及实际承担损失的差额部分,在经双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返还风险池账户。

        第十八条  每一个合作年度因发生代偿并且影响风险池放大预设倍数而出现的风险池资金缺口,由风险池管理人向市商务局递交风险池缺口补足请示,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审查委托企业,每月末向风险池管理人进行业务备案。风险池管理人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季度末汇总撰写风险池运作情况执行报告报市商务局。对风险池资金到位2年内未到达相应规模的,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可授权资金管理人与合作银行解除合作协议,并收回风险池资金。对合作银行违法违规或者因过错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池不承担相应代偿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风险池政策支持的企业应遵照 “昆贸贷” 产品的约定条款,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规定支付贷款利息,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若存在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合作银行有权中止业务及追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生代偿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扶持资金,对恶意逃废债务、骗取担保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会商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对支持对象、资金使用规模、使用效果、担保情况、风险代偿、追偿情况、风险池补足等情况进行定期会商,视业务开展情况对本实施细则中非原则性条款进行优化完善,并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确保风险池良性运作。

        第二十二条  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在每个合作年度应对风险池运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估。由市商务局会同风险池管理人每年年初确定各合作银行全年工作目标。每年年终风险池管理人根据全年工作目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结构对合作银行的 “昆贸贷” 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作为相关考核依据。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风险池调整的重要参考。合作银行连续超额完成年度目标的,优先配置财政激励。

        第二十三条  综合风险池管理委员会授权风险池管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风险池管理人负责解释。原《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和《昆山市加工贸易企业风险资金池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原加工贸易风险资金池不再开展新业务,对于已经开展的 “加贸贷” 存量业务,统一并入 “昆贸贷” 风险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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