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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办法

苏人才办〔2019〕8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有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的引进、策划与组织,进一步搭建苏州与国际前沿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平台,努力为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全面优化苏州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学术活动是指由知名科研机构、学术组织、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在苏州举办的,聚焦我市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项目,旨在展示最新学术成果、发布专业发展趋势、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促成产学研合作的高端专业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牵头指导下,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报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端引领。重点支持久负盛名且获国内外学术界、产业界公认的权威活动,持续吸引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内的国内外顶尖专家、学者、企业家等来苏,进一步打造国际化学术交流平台。

        (二)服务发展。围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链接前沿科学技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三)注重实效。创新学术活动形式,提升学术交流质量,形成学术活动品牌,提高参与者满意度,同步发挥学术交流活动的引才聚智效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五条  申报主体一般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与高层次学术活动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在苏单位。

        第六条  高层次学术活动的资助范围和基本条件如下:

        (一)高端专业学术会议。瞄准世界前沿科学、关键核心技术、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始创新,围绕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聚焦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先导产业领域,列入《中国科协重要学术会议指南》或具有相当水平,代表该领域国际一流或国内最高水平。会议规模一般不少于150人,其中该领域国际一流专家应不少于与会专家总数的十分之一。

        (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某一特色产业或学科领域,以促成学术成果交流、创新技术展示、人才项目集聚、政产学研对接、科技成果转化为活动目的。活动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其中该领域国内权威学者、产业专家应不少于与会专家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学术活动,予以优先支持:

        (一)将苏州作为永久性会址的;

        (二)由顶尖人才(团队)等发起并参与主办或承办的;

        (三)由在苏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企业参与主办或承办的;

        (四)采用“会、展、商、赛”相结合的多元办会模式的;

        (五)在活动期间向我市相关科技工作者开放的。

        第八条  高层次学术活动原则上实行申报评审制,以“后资助”形式对优秀项目进行奖补。高端专业学术会议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最高给予2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于下一年度按协议拨付,一般不超过活动实际决算费用的50%。特别重大专业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事一议”形式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金额。

        第九条  申报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受理。通知下发后,申报单位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查。市科协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筛选,经商市人才办,确定预立项项目范围。

        (三)综合评审。市科协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审,提出择优奖补建议方案,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

        (四)公示发文。拟资助名单视情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文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协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个,不得重复享受、多头申报、骗取资助。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组织,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追缴相应资助经费,并取消其申报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列支,并严格遵守《苏州市市级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资助单位应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协负责解释。以往政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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