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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苏州市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委办〔2021〕55号
级别:苏州市级状态: 无效
分类:人才激励政策,苏州市级,其他
支持方式:其他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人才乐居工程,切实解决人才对住房的后顾之忧,更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根据《关于加快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苏委发〔2020〕17号)、《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人才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筹建人才公寓、发放租赁补贴统筹市场房源等形式,提供政策支持、限定租金水平、面向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适用对象出租的住房(包括服务型公寓)。其中筹建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 特殊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

        二、坚持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多元化投入、系统化管理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县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为各类人才打造舒心无忧的生活环境,未来3年在全市提供不少于10万套人才公寓、以租赁补贴形式统筹的市场房源,分层分类解决各类人才居住需求,构建系统完备、形式多样的人才乐居保障体系。

        三、人才租赁住房对象为《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A、B、C、D、E类人才。各地可结合产业发展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政策,将认定的其他人才纳入保障范围。

        四、综合考虑城市综合规划、产业发展布局、人口变化趋势、人才引进需求、区域住房存量等情况,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合理编制人才公寓专项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和布局,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项目选址应统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与人才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各地应将人才租赁住房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片区配套能够支撑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集中建设人才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强度。在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专项规划中,人才公寓配建要求应纳入轨道交通TOD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轨道交通TOD上盖项目同步建设实施。

        五、积极创新土地供应、财政补助等人才租赁住房筹建配套支持政策,继续执行现有信贷、税费减免等公共租赁住房支持政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人才公寓筹建计划、各区域市场租金情况,科学增加人才公寓供给,合理确定住房补贴标准,分类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一)新增用地配建。各地应在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以单独供应租赁住房用地、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租赁住宅的形式,优先集中建设人才公寓。在人才公寓项目供地时,可将租金指导价格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按一定周期进行更新并对外公布后,连同户型面积、建设要求、租赁条件等内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二)用人单位自建。以公共交通便利为导向,鼓励配套条件成熟以及人才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人才公寓,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申请商改住并符合我市政策条件的,以及通过存量土地更新建造租赁住房的,应明确一定比例用于人才公寓。

        (三)存量建筑改建。按有关规定鼓励利用既有商业、办公、集宿楼、工业、仓储用房等存量建筑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明确一定比例用于人才公寓。

        (四)市场化筹集。各地可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整合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加大人才住房供给。

        (五)继续实施租房补贴。继续实施租房补贴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区域实物配租人才公寓的供需情况统筹确定租房补贴范围和标准,适当调整范围。

        六、市级财政对县级市和市辖区政府性投资新增建设人才公寓分别按总投入的10%、20%给予奖励(姑苏区另行确定),主要用于各地人才公寓建设及运营,申请住房建设奖励的人才住房项目作为人才住房租赁期不得低于10年。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给予信贷支持,推出住房租赁支持贷款、住房租赁抵押贷款,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对列入各地人才公寓筹建计划的项目贷款,当地财政可视情给予贴息补贴。探索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保险资金等,多元化筹集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管理资金。对人才公寓项目REITs提供配套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七、按照“分层分类、属地管理、就近居住、逐步解决”的原则,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人才租赁住房轮候分配。探索建立统一的人才公寓信息化平台,推动实现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人才租赁住房申报审核服务流程,充分利用各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实现房源录入、租房申请、资格审核、分配签约、缴费退租等全流程管理,简化申报手续,提高审核时效,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人才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人才公寓租金一般不高于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的70%,A、B类人才可免租金入住。租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每年两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所提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各地要按照人才分类标准,严格配租和退出管理,严禁人才公寓擅自转租,严禁借人才公寓之名变相福利分房。

        九、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高品质租房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运营管理服务方式,积极引进专业机构实施标准化运营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公寓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规划建设国际创新社区,及时引进、整合具有国际水平的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各类资源,提供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和服务,形成符合国际人才需要的工作生活配套体系。

        十、强化对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发改、财政、人社、资规、住建、税务、公积金、应急、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统筹指导,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市人才办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细化落实人才公寓项目用地、建设和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应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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